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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方面入手,打破制约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的瓶颈

加强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是民事检察的一项重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加大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力度,逐步构建虚假诉讼发现和查处的长效机制。但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虚假诉讼监督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从检察机关办案角度出发,对存在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结合优秀的检察实践经验提出思考和建议,以期为加强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工作贡献绵薄之力。

一、当前民事虚假诉讼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是监督线索匮乏。首先,虚假诉讼隐蔽性强,检察机关主动发现监督线索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障碍;其次,对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的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导致大部分群众对这项工作的知晓度仍然较低,依申请受理的线索也较为有限;再次,检察机关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沟通和移送民事诉讼监督线索的机制尚未普遍形成;最后,一些检察院仍缺乏与外部机关和单位构建的线索移送机制,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监督未能从“单打独斗”走向“合力共治”。

二是对虚假诉讼的界定不明。办案实践中,由于缺乏对民事虚假诉讼的统一界定和规范的办案指引,有的检察院以广义的虚假诉讼为标准受理案件,有的则将狭义的虚假诉讼作为受理标准,排除对民事虚假仲裁与虚假公证的监督。同时,对于当事人单方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界定为民事虚假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三是调查取证难。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审查工作比一般检察监督案件的要难,因为检察机关在审查一般案件时,法律关系和证据都是真实的,仅需要审查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审判、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存在错误。但虚假诉讼案件的事实和法律关系是虚构的,证据也是伪造的,需要开展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虽然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查询、调取、复制相关证据等调查核实措施,保障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的调查核实权能够有效运行,但也明确规定在调查核实中不能对人身、财产实施强制性措施,致使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缺乏保障性和威慑力。

实践中,民事检察办案人员不能对推诿拖延、不予配合的当事人或案件相关人采取有力措施,只能依靠被行使调查权的单位或个人的配合来推进案件办理。即使当事人未对检察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尽到配合义务,只要其行为不涉及刑事犯罪,检察机关通常难以对其进行有效规制。

二、对于加强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的三点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各地检察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积极打破制约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的瓶颈。

一是充分应用智慧监督系统,增强主动发现监督线索的能力。虚假诉讼隐蔽性强,极难被发现,检察机关如何最大限度地获取监督线索?从当前情况来看,最有效的手段莫过于应用智慧监督系统,依靠大数据平台深挖线索。以浙江绍兴地区的检察实践为例,在其自主研发“民事裁判文书智慧监督系统”后,利用智能化工具收集到的虚假诉讼监督线索较之前明显增多,监督质效也明显提升。可见,积极释放数字检察的效能,因地制宜建立智慧监督系统,借助大数据技术主动发现线索,将会成为大幅提升民事虚假诉讼监督质效的一个有力手段。

二是加强“检察一体化”。笔者认为,“检察一体化”主要从两个层面实现,一方面,在各级检察院内部,其他业务部门所办理的案件涉及虚假诉讼时,应及时将线索移送给民事检察部门,并形成以民事检察部门为主,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办案机制,既从民事层面纠正错误的民事判决或调解书,还从刑事层面对涉嫌犯罪的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追究;另一方面,在上下级之间,上级检察院要加强与下级检察院的沟通和对下指导,特别是对于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比如涉及人数多、影响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调查取证难的案件更要加强上下联动,确保办案质量。同时,上级检察院还可以不定时地对下级检察院办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开展业务研讨,以及对典型案件的学习,促进办案水平提升,实现共同进步。

三是建立外部协作机制。司法机关之间只有顺畅沟通、相互配合才能有力防治虚假诉讼,如针对民事检察官调查取证手段不多、刚性不足等问题,可以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来补齐短板。对此,河南省检察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如该院与河南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在共同开展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明确虚假诉讼概念、重点审查方向和强调公检法司协作的《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为构建共同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体系提供了实践样本。各级检察院也应坚持问题导向,积极“走出去”,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积极达成意见共识,在提升民事虚假诉讼监督质效的同时,推动形成惩治虚假诉讼的合力。

(作者单位: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版面编辑:樊悦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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