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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遭同寝室男同学欺凌 山西大同通报:校长被解职、4人被辞退

山西省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一小学生遭同班两男生欺凌,引发社会关注。

9月26日,山西省大同市联合工作组发布通报,近日,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发生未成年人欺凌事件,引发社会公众关注。大同市迅速组成由教育、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参与的联合工作组开展调查及相关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经查,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小学生赵某某(男,9岁)、晋某某(男,9岁)对同寝室同学孙某某(男,10岁)多次实施辱骂、殴打、欺凌等严重不良行为。因赵某某、晋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赵某某、晋某某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赵某某、晋某某的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经查,大成双语学校在管理上严重失职失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令大成双语学校立即整顿、限期整改;解除许某的校长职务,辞退副校长兼小学部主任裴某某、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白某某、涉事班级班主任辛某某和生活老师侯某。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对大成双语学校新学年缩减招生规模的决定。

联合工作组责令赵某某、晋某某及其监护人向孙某某及其监护人诚恳道歉,同时组织力量对学生及家长开展关护、安抚、心理疏导等工作。在学校整顿期间,教育行政部门将驻校全程监管。大同全市教育系统及各相关单位将深刻汲取此次事件教训,在全市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加强学校管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对发现存在失职失责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将严肃追责问责。

事件回放

近日,山西省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一家长在网上发文,称自己四年级的儿子在校一年半时间内一直遭到同班同宿舍的同学赵某某霸凌。据网友发布内容显示,自己的儿子在家表现出想要轻生的想法,后在向其奶奶哭诉时才在奶奶的追问下说出自己遭到同学霸凌的事实。

9月16日晚,在得知上小学的儿子小强(化名)在校内遭遇同班两位男生凌辱,涉及被殴打等恶劣行为后,小强父亲根据儿子口述愤而写下事件经过,并于当晚将此事告知校方。

9月17日,在校方安排下,三方家长在学校会面。同日,涉事两名学生家长在小强父亲打印的事件经过材料上,分别代其子写下道歉话语并表示愿承担相关检查费用。

9月23日,大同市教育局发布相关通报称,网络反映大成双语学校发生同寝室小学生欺辱事件,大同市教育局高度重视,连夜派工作组进驻学校,及时开展了相关学生的关护工作,并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调查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记者从大成双语学校官网了解到,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于2020年9月创建,是经大同市教育局批准的一所集小学、初中、高中一体化的全日制寄宿学校,实行全封闭式管理,目前在校师生6000余名。

面对学生欺凌,学校、家庭应该怎么管?

山西修法明确各方职责:

校长是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第一责任人

记者9月26日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了解到,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山西新修订的《山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出校长是学校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第一责任人,对学生欺凌和未成年人性侵害、性骚扰等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9月25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哪些行为属于学生欺凌行为?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预防和处置机制,定期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发现未成年学生实施下列欺凌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一)拳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六)其他对未成年学生构成心理或者身体伤害的行为。

面对欺凌行为学校应当怎么做?

《条例》明确: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

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教育。

太原市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周边地区的专门学校。

家庭应承担哪些保护学生的职责?

除了“学校”的相关保护责任外,《条例》还规定了“家庭”的保护职责。

《条例》第九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

发现教唆、引诱、胁迫未成年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学校应当如何与家庭建立联系?

《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家校联系制度,及时沟通掌握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情绪、学业状况、行为表现和身心发展等情况,采取家长会、家庭联系册、电话、网络等方式,保持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常态化的密切联系。

住宿制学校如何进行管理?

《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提供住宿的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住宿管理制度,配备生活辅导员和安全保卫人员,实行夜间值班和安全巡查制度,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哪些行为属于对学生性侵害性骚扰?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的工作制度,对未成年人开展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性教育,采取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员工或者其他人员实施以下行为:

(一)与未成年人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

(二)故意触碰未成年人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

(三)对未成年人作出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四)向未成年人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五)其他构成性侵害、性骚扰的行为。

此条规定指出:学校、幼儿园发现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据央视新闻、新华每日电讯、中国新闻社

责任编辑:刘德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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