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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检察机关依法对卢书明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受贿、贪污案提起公诉

中交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中交华东投资有限公司原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卢书明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一案,由福建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交办,由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卢书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卢书明在担任中交四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经济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利用担任中交第四航务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经理助理、副经理,中交四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交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交华东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担任中交四航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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