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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细化措施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正义网讯(记者江苏烨通讯员潘志凡)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下称《十条意见》),日前,上海市检察院结合地方实际,与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会签了《贯彻落实〈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十条意见〉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坚持原则性与创造性结合,既以《十条意见》为主线和基础,又充分考虑该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阅卷权、会见权,依法听取律师意见,规范办理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监督案件,提升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水平等方面进行了细化落实。

《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检律双方建立沟通交流工作机制,全面构建了多元化阅卷模式,明确要严格规范阅卷方式、办理时限,实现“应阅尽阅”。为充分保障律师权利,《实施意见》坚持“能见尽见、应听尽听”原则,规定对于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等对案件定性存在重大分歧的,检察机关一般应当在专门的律师会见室当面听取律师意见,并制作笔录;在开展涉案企业合规工作中,也应加强与代理律师沟通,认真听取其意见建议。

《实施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确保辩护律师或值班律师全覆盖,并全面落实认罪认罚见证具结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不得绕开辩护律师安排值班律师代为见证具结。对于辩护律师无故多次缺席见证具结、值班律师未尽职履责的情况,检察机关应向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通报。

《实施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建立健全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双备案制度,向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定期通报案件办理情况,进一步完善阻碍律师执业权利监督案件的办理。

[版面编辑:张子璇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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