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提供4亿元担保,这个董事长胆子有点大
四川检察机关能动履职查清大额保函背后的真相,精准适用法律打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
图①:公诉人在庭审现场。
图②: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检察官与监委办案人员讨论案情。
图③: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检察官商议制订宋某案出庭预案。
明知银行经营范围不包括出具融资性保函,时任某银行董事长的宋某仍以银行名义为某公司理财产品提供4亿元担保。调任新职后,他担心此前的事情败露,又向关联公司违法放贷4亿余元……宋某在七年间多次不正当履职,如打开“潘多拉魔盒”,一次次作出覆水难收的选择,最终从银行“一把手”沦为“阶下囚”。
8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由四川省广安市检察院、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办理的这起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违法发放贷款、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是其中之一。9月14日,记者采访了办理此案的检察官,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
1.攻破防线,缘于没有回复的短信
“我一直很谨慎,但当他完整说出短信内容时,我的心理瞬间破防了。”宋某交代说。
时间线拉回到2015年4月。四川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为项目融资,辗转认识了时任乙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的宋某。宋某供述说,“此前我并不认识叶某,介绍人说叶某是省行领导王某(另案处理)的亲戚,我才答应见面。”
同年5月,叶某再次找到宋某,开门见山,请托宋某所在的乙银行为其4亿元的融资出具保函提供担保。原来,实业公司的房地产项目急需资金周转,因不符合国家相关贷款政策,无法从银行申请获得贷款,便在融资中介的介绍下,决定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方式融资(简称非标融资),由投资公司把房地产项目包装为4亿元的理财产品,并联系出资银行购买,但出资银行要求实业公司为该4亿元理财产品提供担保银行。叶某向宋某表示,前期拟融资1亿元,希望乙银行先为1亿元理财产品出具保函提供担保,他会按照保函金额的2%给予宋某好处费。
“我行此前没有做过此类业务,我详细询问叶某这个保函的抵押物是什么,叶某表示抵押物是公司某在建工程,评估价约为10亿元。我心里还是没底,表示再考虑一下。此后叶某一直催问,我自己拿不定主意,就向省行领导王某发了短信请示此事,可他没有回复。没想到,叶某次日就准确告诉了我这条短信的内容,并说领导知道了,放心就是。”据宋某交代,这件事让他彻底“破防”。
一个月后,叶某带着事先拟好的保函来到宋某办公室递交面签,宋某在明知乙银行经营范围不包括出具融资性保函,且未通过调查审核、未经集体研究的情况下,在保函“法定代表人”一栏处签字,并让工作人员在保函上加盖公章,私自决定以乙银行的名义出具1亿元融资性保函。
同年7月,叶某再次找到宋某,请托乙银行为其3亿元的融资出具保函,并称其收购了某项目,未来产值效益看好,一旦运转起来能够解决包括乙银行此前出具的1亿元保函的所有问题,承诺按约定给予好处费。宋某犹豫再三,又给王某发了短信,结果如出一辙,宋某便决定再次为实业公司非标融资出具3亿元的保函。
后因债务逾期,出资银行给乙银行发送律师函要求履行担保义务,宋某均要求工作人员把律师函销毁。截至案发,实业公司无力支付4亿元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乙银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击穿底线,贪婪深渊无终点
2015年4月,叶某初识宋某时,叶某正在采用包装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办法,为实业公司的房地产项目融资。宋某在叶某的请托下,安排乙银行购买了某银行1.5亿元的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最终流向了实业公司。为此,叶某送给宋某75万元现金表示感谢。
“这是我第一次收这么多钱,当时心理非常矛盾,害怕这种行为一旦成为常态,自己将会坠入万丈深渊。”宋某在自书材料中这样写道。
小心谨慎的宋某最终还是让贪欲击破了底线。2015年10月至12月,叶某为兑现开具保函时的承诺,陆续向宋某指定账户转账共计800万元。“我有一种侥幸心理,认为有风险就应有收益,只要保函业务顺利画上圆满的句号,我就会安全着陆。”宋某交代说。
2016年,某林公司的房地产项目急需资金,其法定代表人孙某找到宋某,请求乙银行提供融资帮助,宋某先后帮助其融资2亿元。孙某在宋某居住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将装有50万元现金的纸箱交给宋某表示感谢。
此外,宋某还为顾某、余某等人长期承揽乙银行业务提供方便,多次收受共计30余万元的好处费。
2018年,宋某调任甲信用联社担任党委书记、理事长,彼时的他正处于事业上升期。同年7月,实业公司的1亿元融资以及其他1000余万元借款到期却无力偿还,叶某紧急找到宋某商议对策,宋某唯恐违规行为牵连到他,便让叶某分别用企业贷款和个人贷款方式从甲信用联社获取1.1亿元填补窟窿。由于甲信用联社有规定,对企业贷款授信额度超过4000万元应报上级进行风险审查、个人贷款授信额度为500万元,二人商量决定将所需贷款化整为零,利用多家公司、多名个人的名义拆分贷款金额。
在叶某等人申请贷款后,宋某违规向本单位企业部、信贷管理部相关人员打招呼,要求不做实质审查,尽快办理相关贷款。宋某的这次违规放贷,最终导致贷款本金1.13亿元及部分利息到期后均未偿还。
2018年6月至7月,某林公司的融资也出现“爆雷”,孙某找到宋某寻求解决。宋某决定让孙某借用8家新成立的空壳公司,向甲信用联社借用3亿元企业贷款,并向相关工作人员打了招呼。相关工作人员在明知贷款用途虚假且贷款资料内容不真实的情况下,没有实际开展贷前调查、没有实际开展抵押物状况调查,于2018年9月通过放贷,最终导致贷款本金3亿元及部分利息逾期无法收回。
3.提前介入,准确认定嫌犯身份
宋某七年间多次不正当履职,掩盖的金融风险随着时间推移浮出水面。2019年10月,广安市监委对宋某立案调查。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应邀派员提前介入,经查阅卷宗材料、听取调查人员对案件情况的介绍,检察官对证据调取、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本案首先需厘清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管辖的问题,避免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开庭审理环节陷入被动局面。”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田红艳告诉记者。
为准确认定涉案单位的性质以及宋某主体身份,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充分沟通,由监察机关补充调取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信用联社)章程,省委组织部关于全省信用联社干部管理权限的相关文件以及乙银行、甲信用联社的章程、营业执照,宋某的任免审批手续等书证。
经查明,省信用联社性质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宋某经省信用联社党委任命提名后,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工作,属于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所列举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因宋某为集体经济组织中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办案人员对宋某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认定产生意见分歧,这将直接影响对其行为定性和所涉罪名作出准确认定。”田红艳介绍说。根据上述调取的书证,检察机关提出,虽然省政府和省信用联社对宋某任职的涉案相关企业有一定管理职责,但企业性质应当以章程、企业工商登记情况进行认定,涉案相关企业注册资本中均没有国有资本,不属于国有出资企业,因此宋某不负有管理、经营、监督国有资产的职责,其职务不具有“从事公务”性质,不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经过充分讨论研判,监察机关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认定宋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4.天衣无缝?休想逃脱法律制裁
2020年1月,宋某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办案团队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开展审查工作,重点对发放贷款是否系宋某个人决定、宋某是否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等焦点问题进行审查。
“宋某35岁就担任了乙银行‘一把手’,在当地金融圈属于青年才俊。在讯问过程中,我发现他聪明自负,笃定自己熟悉行业规则,犯罪行为做得天衣无缝。”承办检察官、广安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邹川云介绍说,比如发放贷款单从书证上看手续齐全,既有贷前调查、贷款审查报告,又有审贷会表决签字,贷款审批流程似乎合法合规。
讯问中宋某辩解称,在发放贷款过程中,贷前调查、贷中核实等工作他都没有参与,如果有违法也是属于单位违法,仅凭他个人的力量是没有能力去发放那么大笔贷款的。检察机关以违法发放贷款的具体行为方式为突破,查明宋某发放贷款中的“违法点”,构建完整证据体系。
办案团队通过梳理叶某等人设立空壳公司或借他人名义申请贷款的资料、银行审批文件、放贷资金流向等证据,锁定“借名贷款”事实;梳理宋某的供述和叶某等人的证言,查清宋某与叶某等人为规避大额信贷风险提示及监管要求,将大额贷款分解为多笔审批程序相对宽松的小额贷款的作案手段;梳理违法放贷各关键环节的书证和证人证言,查明宋某是先打招呼,后走贷款审批流程的“逆程序操作”事实。
“银行上上下下都要服从我的安排,不服从安排可能会受到排挤,可能会被调离工作岗位。一开始我们就晓得贷款申请用途是假的,我向相关经办人员打了招呼,贷后监管都是走形式,他们碍于我‘一把手’的安排都没有反对。”在完整的证据面前,宋某坦白交代,当时甲信用联社监事长在初审时不愿签字,他还专门去打招呼做工作让其签字。
“乙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出具保函的行为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紧密相关,善意第三人难以明知。我院办案团队通过查明乙银行的经营范围,研究论证宋某超越职权出具保函的行为性质,厘清应适用的罪名,确保罪责刑相适应。”邹川云对记者说,通过梳理涉案金融机构的担保资质、公司章程、银监部门对涉案金融机构经营范围的批复、违规出具金融票据各流程节点的客观证据,查明乙银行属于商业银行,乙银行公司章程中未规定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相关内容,银监部门也未批准其开展该项业务,其出具融资性保函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
不具备出具保函、票据等金融票证资质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情节严重的,能否认定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办案团队通过梳理证据,经研讨后认为,宋某明知乙银行无出具融资性保函资质,擅自决定以乙银行名义出具融资性保函,其超越职权出具保函的行为,主观恶性更深、社会危害性更大,不仅破坏了金融交易安全、银行信用,也给银行资金带来巨大损失风险,侵害了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所保护的法益,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2020年5月20日,广安市广安区检察院以宋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12月31日,广安区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20万元,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一审宣判后,宋某提出上诉,广安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亡羊补牢,牢牢把住“一把手”的手
“宋某身为地方金融机构‘一把手’,违法犯罪时间长、涉案金额特别大,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触及金融机构多项主要业务,这反映出金融机构存在关键人员、关键岗位监管不力、关键环节把关不严等漏洞。”广安区检察院检察长陈亚东对记者说。
为此,广安区检察院结合在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甲信用联社制发检察建议,提出依规妥处相关违规人员、警示教育干部职工、完善贷款管理制度、加强“一把手”监督等有针对性的建议。
被建议单位高度重视,在收到检察建议书3个月内,对22名相关人员作出行政记大过、警告、免职、调离岗位、撤销党内职务等问责处理;采取有力措施收回贷款90余万元,轮候查封担保人资金2261万元;召开全员案件警示教育培训大会,出台完善对“一把手”的监督制约,落实“贷款三查”等制度。
“2021年至2023年6月,我省检察机关共办理了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68件72人,通过对办理的案件进行梳理,我们发现,当前中小型地方性银行是金融腐败高发主体,且‘一把手’腐败现象突出,多发于信贷审批等关键环节,具有涉案金额大、金融风险大等特点。一方面,检察机关将驰而不息地打击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另一方面建议持续压实金融管理部门、监管机构和地方党委、政府责任,重点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监管;持续强化金融机构内部合规审查和内部审计,特别是加强对贷款审批等重点环节的内部监督制约;强化对金融机构‘一把手’监督,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和常态化监管机制。”四川省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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