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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萃|进一步明确刑事既判力的范围、细化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郭烁:

进一步明确刑事既判力的范围

集萃

既判力旨在解决刑事判决生效后既决事由的效力范围及程序安定性等问题。既判力概念的逻辑起点在于维护生效判决的终局性。既判力范围的确定依据系“单一刑罚权下的审判范围”,在此逻辑之下,以“牵连犯”“连续犯”为代表的“复数犯罪事实构成单一刑罚权”的既判力理论应当修正;违反诉审同一原则的“瑕疵判决”的既判力确定规则有待重新检视。我国刑法第70条所谓“判决后发现漏罪”的“漏罪”应被解释为“复数诉讼客体”下之“漏判”而非“单一诉讼客体”下之“漏未判决”。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教授高志宏:

细化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集萃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6条增设公益诉讼条款,为司法办案明确了法律依据,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起步不久,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未成年人权益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未成年人案件是否均可启动公益诉讼程序以及如何处理未成年人公益诉讼与普通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是影响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三个核心问题。未成年人公共利益是一个相对的、发展的概念,具有复数性和开放性,表现形式非常广泛。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拓展应当考虑保护未成年人价值导向、符合“公共利益”构成要件、具有起诉必要性、遵循法律基本规定等因素。可以从保护权益角度把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分为人身权、受教育权、消费权益、网络信息权益、其他权益等五大领域。还要细化未成年人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在坚持立法优先、拓展有度、循序渐进等基本原则前提下,从诉前程序为重点转向“诉讼本位”,可以通过制定检察公益诉讼法并以“抽象概括+典型列举+等字兜底”立法例实现。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昭武:

准确界定以非法手段私力实现债权行为性质

集萃

对于以暴力等非法手段私力实现债权的行为,判例与通说认为,行为人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债务人不存在财产损失,因而不能成立财产犯罪。但是,近代法治国家禁止私力救济,任何人对与其相关或不相关的纠纷,都不得采用暴力、以违背相对方的意愿的方式解决。债务人有义务履行债务,并不意味着其对于财物的占有不受法律保护。此类行为侵犯了债务人对自己财物的利用权能,应当肯定具有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因此,通过明确刑法的否定态度,引导公民以合法手段实现债权。但是,债权人毕竟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其可罚性程度相对较低,还需要在违法性阶段通过考察行为是否具有社会相当性,积极地寻求阻却违法的可能。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商浩文:

建构境外追逃中劝返措施法治化体系

集萃

在引渡、遣返、劝返、异地起诉等境外追逃的几种方式中,劝返具有适用灵活性、便捷性等优势,已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境外追逃措施。但是,劝返在法律中缺乏明确规定,劝返的适用条件、承诺效力、国际认可度等相关法律问题也亟待规范化。笔者认为,作为具有国家意志的执法和司法活动,不宜将劝返界定为引渡的替代措施,其适用具有独立性。劝返的主体只能是具有追逃职责的执法和司法机关,其他机关或个人可以成为劝返主体的协助人;宜将劝返的对象限定为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实施犯罪后潜逃至他国的刑事外逃人员。劝返中的量刑承诺核心内容应是量刑情节,不宜就具体的刑罚进行承诺。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副研究员夏金莱:

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应遵守总额原则

集萃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将行为人因违法而获取的经济利益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大部分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均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的内容和范围较为模糊,而且缺乏明确的认定标准,导致实践中没收违法所得的操作不易。没收违法所得通常处于附属地位,并未发挥立法预期功效。在实务中,行政机关将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与违法所得定义混同,导致司法机关在实务中无法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发挥应有功能,无法形成较为统一的裁判标准以实现类案类判。为回应上述现实困境,2021年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重塑没收违法所得法条构造。因此,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应以“总额原则”作为认定基本原则,限于积极经济利益,应当扣除行为人已缴纳税费,且应进行合理推估。应当从行为前提、违法所得人、标的、违法所得范围、已实际退赔份额的排除和处罚效果等六个方面建构没收违法所得审查体系。

(以上依据《法学评论》《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行政法学研究》,陈章选辑)

[版面编辑: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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