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检察院召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河北省检察机关容错纠错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容错九种情形、重点考察六个方面因素和容错纠错的结果运用、补救措施及接受监督等要求。
据悉,河北省检察院以开展主题教育为契机,把完善容错纠错机制作为建章立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制定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规定,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最高检工作要求,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地方党委政府重点工作、重大项目中,勇于担当、主动履职,出现一定偏差或者失误等九种情形,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已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对后果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予以容错。
《实施办法》强调,在开展追责问责工作中主动考察责任追究对象是否具备容错情形,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主要考察六个方面:在动机态度上,是出于公心、顾全大局还是谋私利或者局部利益,是无心之过还是明知故犯,是初次犯错还是重复犯错,是主动认错悔错还是漠视错误、抵触改正;在客观条件上,是特殊复杂案件还是一般案件,是客观情况难以预见还是无视客观规律、急功近利;在程序方法上,是按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依法履职还是无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在性质程度上,是尚无明确限制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是属于轻微或者一般性错误还是严重错误、重大原则性错误;在后果影响上,是促进党委政府、上级检察机关决策部署落实还是阻碍破坏决策实施,是损失影响较小还是已经造成重大事故、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是被广大干部群众肯定认可还是否定批评;在挽回损失上,是及时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还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是已经有效挽回损失还是造成重大损失无法挽回。
[版面编辑:陆青赵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