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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个人破产会纵容“老赖”吗?

“个破”制度在中国内地还是“新生事物”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已逾三年,多位“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受益于该条例,获得经济“重生”。该条例是中国内地首部个人破产法规,也是唯一一部关于个人破产的地方立法。

个人破产制度(下称“个破”制度)发端于古罗马时期,目前大约有70个国家、地区在实施。不论是从境外的经验还是深圳的案例看,“个破”制度都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的公平、高效竞争,保护企业家精神,促进创业创新,优化营商环境。

“个破”制度在中国内地还是“新生事物”。在“父债子还”“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等传统观念,以及计划经济体制思想等影响下,中国内地至今尚未出台全国层面的“个破”制度。

目前,国内不乏对“个破”制度缺乏了解者。即便是在法律界,也有人存在“允许个人破产会导致逃废债”等疑虑。一名研究“个破”的学者告诉我,几年前,他曾举办过“个破”讲座,讲完后,一名律师当众表示,他坚决反对“个破”制度,原因是“这会纵容老赖”。

我在深圳操作这组选题时,除了去破产法庭、破产管理署走访,还接触了大量债务人、债权人、管理人、专家学者等,既感受到了“个破”制度发挥的作用,也了解到了“个破”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确实还存在诸多障碍,如:对债务人清偿能力的评估工作仍需大力推进、中国内地目前还存在个人破产欺诈刑事责任的空白问题等。

稿子发出来,深圳破产法庭一位负责人跟我说,近年来,国内虽然多方都在热议“个破”制度,但学者、专家甚至司法界能够深入探索的偏少。这组报道解释了很多社会关心问题,又有各方观点,期待能够推动“个破”制度的探索和立法。

近年来,法律界对“个破”制度尽快在国家层面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但必须意识到,“个破”制度的涉及面非常广,还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体制、思想观念、文化传统、市场经济成熟度等密切相关。中国国情复杂,地区之间发展不均衡,在司法实践时,也必定会触动到不同的利益群体。因此,推广该制度不可急于求成,而应充分考虑到自身国情,注重行稳致远。

自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授予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后,深圳这座年轻的城市已在多个立法领域“先行先试”。希望在探索“个破”制度的过程中,深圳可以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为全国积累更多的宝贵经验,贡献司法智慧,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个破”之路。

发于2023.9.4总第1107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杂志标题:“个破”制度立法之困

记者:周群峰(zhouqunfenghaoren@163.com)

责任编辑:刘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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