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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萃|“三维度”衔接网络暴力法律责任、厘清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救济不同路径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姜涛:

“三维度”衔接网络暴力法律责任

网络暴力治理呈现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实现方式错综交织的复杂结构,这在实体法层面涉及“刑民界分的两极化”“行刑衔接的融合化”与“归责主体的协同化”三个维度。“刑民界分的两极化”意味着“民法要积极、刑法要消极”,在规制网络暴力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备的情况下,民事责任可以扩大解释或类推适用,刑事责任的确立则需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任意进行扩大解释或类推适用。“行刑衔接的融合化”立足于“先行政规制,后刑法规制”的谦抑理念,强调从制度层面对个罪设置行政前置性要件,并增设禁止实施网络暴力的禁令。“归责主体的协同化”强调网络暴力中的肇事者、转发者与网络平台,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圣平:

厘清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救济不同路径

我国民法典将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的所有权定性为非典型担保物权,如此,出租人的权利救济路径也会有所不同。在承租人经催告仍未偿付租金时,出租人可在主张租金加速到期与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两种救济路径中选择其一。如出租人主张租金加速到期,则可选择依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或者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就租赁物优先受偿;如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在承租人以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主张返还租赁物价值超过欠付租金以及其他费用之时,出租人负有就欠付租金与租赁物价值之间进行清算的义务。在承租人破产时,出租人仅得主张破产别除权。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

着力构建生成式人工智能分层治理体系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向既有的技术治理体系提出挑战。一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呈现“基础模型—专业模型—服务应用”的分层业态,无法在现有的监管框架中找到适配的法律定位;二是其传播模式和技术指标使得原有规制工具难以适用。因此,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应符合其功能业态的技术逻辑。建议构建“基础模型—专业模型—服务应用”的分层治理体系,在不同的层次适配不同的规制思路与工具。具体而言,在基础模型层以发展为导向,将其作为数字社会新型基础设施设置法律制度;在专业模型层以审慎包容为理念,进行分级分类并设置合理避风港规则;在服务应用层实施敏捷治理,建立合理容错制度。由此,我国得以从单一场景的算法治理发展为适应不同治理目标的复合型系统性治理。

(以上依据《法律科学》《清华法学》《现代法学》,陈章选辑)

[版面编辑: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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