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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解民事纠纷 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近年来,黑龙江省大庆市检察机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用心用情纾解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促进案结事了人和。2021年以来,在各类民事检察案件中共化解矛盾纠纷106件。

一、聚焦市场主体,以检察和解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是针对案件特点定制个性化纠纷解决方案。通过深入了解民事纠纷产生的原因、当事人双方的实际诉求,在使相对方获得救济的同时,帮助民营企业缓解燃眉之急。如大庆市让胡路区检察院在办理陈某等17人与某企业服务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中,了解到案涉企业因资金周转问题陷入运营困难,虽暂时无法营业,但仍有继续经营的意愿和能力,遂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最终促成陈某等人与该企业达成和解协议。企业为陈某等6人打折退还了剩余费用,英某等11人同意在增加服务项目的基础上接受延期服务,愿意与该企业继续履行合同内容。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合同纠纷得以解决,该企业也挺过了困难期,目前已正常运转。2021年以来,大庆市检察机关在支持起诉案件中成功促成28件涉企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涉案金额达116万余元。

二是为民营企业提供常态化法律服务。大庆市检察机关聚焦民营企业的法治需求,制定了《办理涉企民事检察案件提供服务七条规定》,要求检察人员针对民营企业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体现出的合同审查、用人管理、风险防范、诉讼策略选择等问题,从利长远的角度出发,为民营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如大庆市检察院在办理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检察监督一案时,承办检察官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阅了该公司的全部诉讼和执行案件,为该公司提出搜集、保存证据,另行起诉的建议,帮助该公司厘清了维权思路,该公司自愿撤回了监督申请,后在检察机关的引导下最终以另案诉讼的方式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又如,在办理某保洁服务公司申请监督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针对案涉企业在用工方面存在的多种问题,承办检察官从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为企业提出规范用工的建议,得到企业的肯定和采纳,企业主动撤回了监督申请。

二、聚焦弱势群体,以检察和解帮助当事人获得最优救济

一是善用“检察和解+司法救助”的方式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如,针对因遭受侵害陷入困境的当事人,大庆市检察院采取促进和解的方式使其尽快得到救济,并指导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切实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又如,肇州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交通事故侵权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时,一方面通过积极履职促成肇事方尽己所能给付赔偿;另一方面,考虑到肇事方的赔偿能力有限,无法使生活负担沉重的受害人得到充分救济,该院通过帮助受害人申请司法救助的方式,帮其缓解生活压力,收到良好的办案效果。

二是善用“诉调对接”帮助受害弱势群体解决实际困难。例如,大庆市高新区检察院在办理支持赵某起诉涉嫌重婚罪的王某变更对女儿的抚养权一案时,在受理案件当日,承办检察官便找到王某,通过释法说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变更抚养权的合意,次日即由法院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效力予以确认,使妇女、儿童权益得到及时救济。又如,肇源县检察院通过召开协调会的方式,促成建筑企业与农民工针对给付工资达成和解,并借助与法院建立的支持农民工讨薪“诉调对接”机制和快审快办“绿色通道”,由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了调解协议内容,该企业当场兑现了欠薪。

三、聚焦特定领域,以检察和解深入推进溯源治理

一是围绕政府投资项目,帮助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例如,大庆市检察院在办理某镇政府申请监督案时,发现该镇政府拖欠李某、赵某工程款长达14年,李某、赵某获得胜诉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该镇政府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且以施工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大庆市检察院为化解双方矛盾,引导双方进行多轮谈判,拉近双方利益平衡点,并与法院执行局对接,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该镇政府直接支付了案涉工程款,李某、赵某撤销了检察监督申请和法院执行申请。针对案件暴露出的政府部门相关负责人员更替导致工程款结算依据丢失、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检察机关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建立诚信履约机制,认真履行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有效避免了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二是针对在化解劳动合同领域纠纷过程中发现的行政监管问题开展溯源治理。例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农民工讨薪申请支持起诉案的过程中,一方面,引导双方进行人民调解,签订了调解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将纠纷止于诉前;另一方面,针对案件反映出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劳动监察职责的问题,与县劳动保障监察局以及县域内主要用人单位就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同堂培训,促进行政机关强化对自身工作职责的认识,促使用人单位树牢依法用工意识,共同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是聚焦职业放贷行为,以促成执行和解为契机推动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例如,大庆市高新区检察院在办理张某与李某等20人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案时发现,张某系“职业放贷人”,其作为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法院判决支持合同中约定的“砍头息”、高额利息错误,应当对该案予以再审。该院还了解到,张某认同检察机关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存在较强的和解意愿。后经检察机关促成和解,张某自愿放弃了部分本金及利息,双方当事人对还款金额达成了一致。案件顺利执行后,借款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及时弥补。以办理此案为契机,该院与法院对近些年所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形成了“职业放贷人”名录,有效防范了“职业放贷人”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切实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版面编辑:樊悦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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