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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萃 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予以分类研究……

集萃 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予以分类研究……

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刘宪权:

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予以分类研究

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一定的逻辑推理能力和创造能力,甚至还具有独立进行编程的能力,从而拥有脱离人类的独立意识和自主意志的可能性。比人脑更“聪明”且具有独立意识和自主意识的人工智能无疑会对现有刑法理论和刑罚体系造成巨大冲击。对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刑事风险进行研究非常必要。具体而言,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对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引发的犯罪类型进行多种分类。例如,以相关行为符合的罪名和行为类型为标准,ChatGPT等生成式人工智能可能涉及的犯罪分为煽动类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侵犯数据、信息、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类犯罪,以及传授犯罪方法、提供犯罪程序类犯罪等。在此基础上,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予以有针对性的评判。

集萃 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予以分类研究……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石肖雪:

准确把握行政处罚主观过错要件

2021年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明确,相对人能证明无主观过错则不予处罚,由此,如何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本条款适用的难点。主观过错要件的适用应置于具体的规制语境中予以考察,以食品安全领域为例,食品经营者尽职免责条款,就是无主观过错不予行政处罚在该领域的具体化。随着责任理论的变迁,过失的认定从主观的心理状态判断转化为客观的注意义务审查;特定规制领域的注意义务又以制度化的填充规范为指引,从而进一步实现了过失认定标准的客观化。客观的注意义务并不否定个体差异,应根据各类社会主体的控制能力以及所涉行为的特性,设置类型化的注意义务标准,而不同主体之间注意义务的区别,则表征了其所承担之规范期待的差异。应在规范目的下体系性地看待处罚与其他规制措施的关系以及主观过错要件的地位。在危险防御的逻辑下,责任评价有客观化的趋势,但仍与结果责任存在本质区别。

(以上依据《现代法学》《法学家》,张宁选辑)

[版面编辑: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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