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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数字检察工作,要坚持“眼睛向内”,深度挖掘检察数据价值,充分激活和利用更多的“沉睡数据”。从这一点看,检察官要做好数字检察工作,必须要向内发力。
为什么一定要强调用足用好内部数据?因为用内部数据成本低、风险小且更方便。我们拥有全国统一的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同网同源便于互联互通,方便对内部办案数据进行加工、聚合、管理、应用,这与检察办案工作关联紧密,是我们练好内功的基础。但该系统当前主要功能是办案,要想将其打造成数字检察“天网”,还需对海量数据的存储、调阅、查询、分析进行结构化改造。对此,笔者有三点建议:
一是建立“案卡+文书”的高级查询功能。目前,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只能对案卡数据进行查询,且筛选条件和显示内容不够灵活,根据实践所需,还应该确保所有的案卡都可以进行高级检索,可以自由组合检索关键词,还可支持较为高级的复杂组合。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就像一个论文数据库,没有全文检索功能万万不可。因此,有必要将目前的高级查询功能升级为结合案卡和文书全文信息检索的功能配置,要向内发力,首当其冲需优先实现这一功能。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已经积累了十余年的办案数据,如果将法律文书全文检索的高级查询功能建立起来,这十余年来积累的大部分办案数据都可以得到激活。
二是建立电子卷宗高级查询功能。只有文书的高级查询还远远不够,因为案卷中的很多信息,审查报告未必能够将其完全记载,不太可能将所有笔录都涵盖其中,很多书面证据更是不太可能包罗万象,比如对鉴定意见、审计报告、勘验检查笔录等一般只摘录其结论部分。虽然全文引用在个案中用不上,但在进行大数据分析时,每一个信息都至关重要,我们不仅要对审查报告进行全文检索,最好能够顺势对电子卷宗进行全文检索。实践中,我们也具备了对电子卷宗进行高级查询的技术基础和信息储备基础,实现电子卷宗高级查询功能是对“沉睡数据”的进一步激活。
三是留下“过手数据”,建立电子证据数据库。除了“沉睡数据”,我们还有不少“过手数据”没有留下来,这些数据就在随案移送的光盘里,比如讯问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监控录像、手机和电脑的恢复数据和银行流水等电子表格,这些数据要么是无法打印,要么是打印起来数量过多,最终基本都以光盘的形式来存储运输。但目前的检察业务应用系统中只有电子卷宗,没有专门区域用于上传光盘数据,这就导致出现“案件走了数据也就跟着走了”的情形。
以手机的恢复数据为例,其中包括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记录、聊天记录、交易记录、各种手机应用软件的信息,以及录音、录像等信息。这些数据合在一起就是一个人的数据档案,如果我们将这些单个的数据档案整合起来,就能够建立起涉案人员的广泛数据联系。又如银行流水信息和通讯记录信息,如果我们能够把大量的涉案人员信息联系起来,就可以建立起涉案人员资金往来和通讯交流的关系网。通过这些汇集电信诈骗、跨境赌博等某一类犯罪人员的电子数据,我们就可以摸排出此类行业的关系网络,从而更加容易发现哪些是漏网之鱼、哪些是关系节点。再如微信身份识别问题,只要我们串联起的人员关系网络足够大,就能够用自己的“过手数据”实现相当程度的身份识别。即使是看起来还不知如何用的监控录像和同步录音录像证据,也可以通过人脸识别技术进行扫描,看看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他案件的影像证据中是否出现过,从而较为容易地实现串并分析,收集更多的影像证据。
当把案卡、文书、卷宗、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所有经办、经手的数据都整合起来之后,这些自有数据就可以极大地满足目前数字检察工作需要,比如进行广泛的身份识别、漏犯漏罪追查、案件串并分析、隐蔽犯罪关联等。不仅如此,这些数据还会不断得以累积,形成数字检察的源头活水,把这个源头活水利用起来,做大做强,数字检察就具有更加强大稳固的基础,能够真正实现行稳致远。
(作者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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