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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让我的生活又充满了阳光”

“感谢检察官,是你们让我的生活又充满了阳光。”日前,河南省淮滨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李建超接到了申请人张某的电话。张某在感谢之余,高兴地告诉李建超,她已经收到前夫的转账了。

这一切还要从10年前说起。2013年2月,淮滨县农民张某外出务工时与老乡王某相识相知、坠入爱河,不久便步入婚姻的殿堂。2014年10月,二人有了可爱的儿子。可幸福的时光并没有维持多久,孩子出生后,夫妻俩时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后来干脆分居。

2019年2月,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21年2月,王某再度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他与张某离婚,婚生儿子由他抚养。而此时,张某的精神出现了问题,一度入院治疗,光医疗费就花了3万余元,都是她父母垫付的。2021年3月,张某以王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王某向其支付医药费等。

夫妻互诉,对簿公堂。法院决定将双方诉求合并,以简易程序公开审理。2021年3月,法院判决准予王某与张某离婚,婚生子由王某抚养,王某向张某给付1万元。张某不服该判决,向信阳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5月20日,信阳市中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按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张某又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认为原审事实清楚、判决准确,于同年11月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

这样的结果让张某倍感愤懑和委屈。2022年初,在淮滨县检察院组织的一次普法宣传活动现场,张某得知自己的情况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后,很快向该院递交了申请监督材料。

淮滨县检察院受理了张某的民事申诉并立案审查。为准确掌握案情,承办检察官在调阅卷宗的基础上,与该案承办法官也进行了沟通。承办法官认为,张某没有理由再进行申诉,她的精神在婚前就存在问题,却没有如实告诉王某,应该支持作为受害者的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即便启动再审也很难改变原来的判决。

事实究竟是怎样的?承办检察官进一步展开调查,发现了三个关键点:一是在这起离婚纠纷案中,原审法院认为张某婚后住院是婚前已患疾病复发导致,花费的医疗费让王某来承担不合适。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张某住院期间花费的医疗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理应共同分担;二是原审法院认为张某和王某签过分居证明,已对债务等问题进行了约定,但这个分居证明是张某的弟弟和王某的哥哥签署的,张某本人并没有委托其弟弟代理实施这一民事法律行为;三是张某当时处于发病治疗状态,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鉴于上述事实,我们认为本案分居证明所约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对张某是无效的,原审确定的民事责任违反法律规定,该案存在法定监督情形。”在该案的分析讨论会上,李建超说。2022年3月,淮滨县检察院向原审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

2022年6月,原审法院举行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后作出民事裁定,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同年7月,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淮滨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到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该案再审过程中,承办检察官与承办法官多次找到张某、王某释法说理、分析利弊,从情理法的角度全面疏解二人的心结,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日前,原审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同意张某、王某离婚,婚生子由王某抚养,张某享有探视权;王某自愿给付张某1.5万元,用以分担其医疗费、帮扶其生活。至此,一场持续4年的离婚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版面编辑:樊悦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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