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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蹊跷的《授权委托书》

一人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竟出现两名委托人,检察官经调查核实,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建议法院重审,企图通过“有限责任”恶意规避连带责任者的如意算盘落空了——

一份蹊跷的《授权委托书》

姚雯/漫画

姚雯/漫画

“大全公司(化名)没有上诉,官司赢了!”再审判决生效后,张女士第一时间向江苏省兴化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打来电话,虚弱的声音中满含感激。

检察官察觉到张女士声音的异样,详细询问后,得知张女士刚做完一场小手术。

6月14日下午,检察官前往张女士家中看望慰问她。见面后,张女士感动得流泪,“检察院不但帮我赢了官司,知道我生病了,还专门来看望,真是太暖心了。”

这是张女士第二次在检察官面前流泪。一年前,当她因为女儿的事向兴化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时,也曾哭诉:“我只有这么一个女儿,往后的日子真不知道该怎么过!”

从悲痛欲绝到感动万分,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让张女士真切感受到了公正与温暖,也逐渐抚平了她痛失爱女后内心的伤痕。

交通事故赔偿遭遇执行难

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时间回溯到2019年10月14日凌晨3时50分,江苏盐靖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一起恶性交通事故:一辆货车与一辆平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货车司机王某与同乘人小莉当场死亡。

小莉就是张女士的女儿。事发当天,她乘坐王某驾驶的货车到山东运货。公安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平挂牵引车司机高某负次要责任,小莉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女士伤心欲绝,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的继承人、保险公司、货车挂靠的大全公司及公司股东陈某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庭审期间,大全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自行编制的2018年、2019年公司《利润表》,用于证明公司虽然只有一名股东,但有独立的财会体系,公司财产与公司股东财产相分离,大全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陈某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在审理该案中采纳了大全公司的辩解,于2022年5月25日作出判决,判令大全公司及其他各方根据责任份额,向张女士赔偿人民币共计109万元,驳回张女士要求陈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判决生效后,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投保范围内履行了赔偿责任,张女士拿到了37万余元赔偿款。而大全公司一直未积极履行判决的内容,股东陈某也没有出面调解纠纷。2020年7月16日,张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大全公司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剩余的72万余元赔偿款一直没有执行到位。无奈之下,张女士向兴化市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

“开庭时,大全公司提供的《利润表》有问题,陈某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某的女婿周某才是大全公司的实际管理人,公司的钱都在他手上,大全公司还有钱可以执行。”谈起维权经历,张女士十分愤懑。

依职权启动生效裁判监督

一人公司出现两个委托人

“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大全公司与股东陈某的财产是否混同是陈某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关键。大全公司的《利润表》虽然可以反映公司的盈亏情况,但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在对此案进行充分研判后,承办检察官提出,张女士申请监督的虽然是执行案件,但执行所依据的民事判决却可能因证据缺陷而存在错误。

经过认真审查,兴化市检察院决定依职权启动民事生效裁判监督程序。立案后,根据张女士提供的线索,承办检察官展开了走访调查。

为查明大全公司的应诉情况,承办检察官到法院调取了该案的一审卷宗和执行卷宗,意外发现一份蹊跷的《授权委托书》。原来,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陈某辩称大全公司为一人公司,除《利润表》外,还提交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作为证据。该公示报告显示,大全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陈某作为唯一股东认缴资金10万元,实缴资金为零。然而,承办检察官发现,大全公司委托代理律师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一栏里却赫然写着周某、陈某两个人的名字!

“《授权委托书》上为什么会出现周某的签名?他和大全公司是什么关系?”承办检察官立即向大全公司代理律师核实情况,得知这份《授权委托书》上的委托人签名确实是由周某和陈某二人亲笔书写的。

为查明事实真相,承办检察官多次尝试联系周某和陈某,希望二人能够主动出面说明情况。然而,陈某始终拒不露面,周某虽口头答应出面,但之后一直拒绝接听承办检察官的电话。

案件办理一度陷入僵局。

调查核实查明真相

挂靠公司财务并不独立

通过翻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人公司人格权确认的相关判例,承办检察官发现,所有判例中均指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依法进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情况,即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时,足以令人对其股东的个人财产是否独立于公司财产形成合理怀疑。

由此可见,是否进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是判断公司财产是否独立的重要依据。但在法院一审及执行卷宗中,并没有发现大全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资料,仅有两份该公司自制的《利润表》。

《利润表》主要反映公司市场盈利率与竞争力,而财务会计报告则反映公司财务制度,两者的证明方向和证明能力并不相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大全公司以《利润表》代替财务会计报告用以证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可以推断大全公司并没有进行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进而可以推断该公司财务可能并不独立。

为了查明大全公司的真实财务情况,承办检察官又走访了税务部门,调取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资产负债表》、反映公司盈利情况的《利润表》和反映公司对公账户资金情况的《现金流量表》。

比对从税务部门调取的《利润表》和该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提交的《利润表》,承办检察官发现2018年利润信息中的管理费用存在近万元的差异。更可疑的是,从税务部门调取的2018年、2019年的《现金流量表》都是零,与该公司向法院提供的《利润表》所反映的公司存在经济活动自相矛盾。

为了查清大全公司的资金流转情况,承办检察官进一步查询了该公司在税务部门备案的对公账户的银行流水,发现该公司在2018年、2019年度存在大量现金流,与税务部门备案的《现金流量表》记录为零又相互矛盾;仔细核查该公司对公账户的银行流水,还发现大全公司大部分营业收入都转入了周某的个人银行卡中,而周某与大全公司并不存在业务往来。上述资料反映,大全公司存在虚设财务制度,制作假账应付税务、工商部门的情况。

综合审查发现的上述矛盾点,承办检察官认为,大全公司并不具备独立的财务制度;公司在庭审中故意隐瞒公司实际资产及财务制度运行情况,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形。同时,该公司的营业收入都转入了周某的个人账户,结合周某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的情况,间接印证了张女士关于周某才是大全公司实际管理人的说法,同时印证了大全公司财产并不独立的推断。

法院采纳检察建议

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事实已经查清,但是要求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仍需慎重。于是,承办检察官再次翻阅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查询检答网,结合公司法中“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相关规定,认为大全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符合法人人格否认的相关情形,陈某应当对大全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过一个月的走访、谈话、调查取证,2022年9月26日,兴化市检察院向一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因证据缺陷,陈某应当对大全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议法院再审该案。

考虑到启动再审程序周期长,剩余赔偿款执行到位尚需时日,而张女士家庭经济困难,又遭逢丧女之痛,张女士的生活及精神都遭受了重大挫折和打击,兴化市检察院到张女士家及村委会走访后,联合泰州市检察院共同向张女士发放了10万元司法救助金,帮助她解决暂时性的生活困难。

2022年11月18日,法院启动再审。今年5月11日,法院判决追加大全公司股东陈某承担连带责任,法官当庭对大全公司在原审中递交虚假《利润表》作为证据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检察官说法

有限责任并非帮助股东恶意规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版)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大全公司作为肇事货车的挂靠公司,应当承担对张女士的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人公司仅有一名股东,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股东损害公司独立财务制度的情形,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这种情况下再让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可能出现股东刻意掏空公司财产,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现象发生。

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进行了特别规定,即要求一人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都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案中,大全公司作为一人公司,没有进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也未进行审计,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足以令人对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是否独立于公司财产形成合理怀疑。加之公司财务账册记录混乱,经营资金流入他人个人账户,足以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严重损害了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因此,股东陈某应当与大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制度设立的意义在于减轻股东在企业经营中的风险,而非帮助股东恶意规避责任。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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