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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萃 传统二元制裁体系具有适宜性、重塑数字时代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何荣功:

传统二元制裁体系具有适宜性

集萃 传统二元制裁体系具有适宜性、重塑数字时代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在积极刑法观的指导下,轻罪立法成为近年我国刑事立法的重要特征。以危险驾驶罪为代表,轻罪立法有其积极意义,但导致的问题也值得理性反思。刑法及时回应社会现实增设新罪是必要的,但改变和动摇我国传统违法与犯罪区分的二元制裁体系,特别是为了强化刑法参与社会治理增设轻罪,将本可以由行政法等其他法律或者社会规范调整的行为纳入刑法范围,不应提倡。我国重刑主义的法律传统、权力分配体制以及司法运行机制根本上决定了不宜降低犯罪门槛、积极地推进轻罪立法。传统违法与犯罪区分的二元制裁体系在我国具有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适宜性,对于有效避免刑法过度干预社会具有重要的制度意义,应继续坚持。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郑曦:

重塑数字时代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集萃 传统二元制裁体系具有适宜性、重塑数字时代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具有独特价值,但在数字时代下面临数据难获取、算法不公开、算力不对等等方面的挑战。这些挑战与刑事诉讼整体的数字化、智能化转型相关,但可能给许多重要价值的实现带来不利影响。为此需处理好“顺应时代潮流与坚守本初目的”“追诉犯罪需求与权利保障要求”“司法权行使与企业商业利益”这三对关系,遵循单向开示、全面开示、诚实信用等原则,重塑我国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具体而言,可以通过赋予辩方阅卷权和数据访问权的双重数据获取保障、规定适度的算法公开、允许辩方就数据处理等技术工作寻求外部专业帮助以提升算力等方式,应对数字时代给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带来的挑战,使其保障辩护权利、塑造诉讼结构、提升司法效率的制度价值得以继续发挥。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彭诚信:

“算法识别”决定个人信息保护路径

集萃 传统二元制裁体系具有适宜性、重塑数字时代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应能与隐私权等传统人格权相区分。个人信息权与传统人格权适用混乱的根源是,学界误认为二者的并存可通过权利竞合予以解决,忽视了数字社会是适用个人信息权的必要前提,也未能意识到个人信息权的核心问题与制度关怀。个人信息作为权利客体的本质特征是算法识别,由此决定了个人信息权的法律属性及其规则内容的特殊性,这成为区分个人信息权与传统人格权的实质要素。据此,并非所有“可识别”的信息都是个人信息权意义上的个人信息,亦非所有涉个人信息的纠纷都可以适用个人信息权予以解决。只有“算法识别”的信息才属于个人信息权客体范围内的个人信息;只有运用了算法技术的个人信息纠纷,才能适用个人信息权。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教授李爱君:

从三个维度构建数据法学体系

集萃 传统二元制裁体系具有适宜性、重塑数字时代刑事证据开示制度……

数据法学体系是指数据法学在学科上的内部结构及整体构成方式,既包含内容上的逻辑联系,也包括形式上的逻辑架构的研究。数据法学体系建立的价值是为数据法律体系给予指引和实现其内在统一与持续稳定,进而对数据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和科学化起到促进作用。目前,数据法学体系研究还处在空白状态,我国数据法律体系也未形成,因此数据法学体系研究不仅是数据法的理论研究,同时也为数据立法提供理论基础。在此,从外在规则体系、价值体系和利益体系三个维度构建了数据法学体系。通过这三个维度的协调和统一实现数据法律的稳定性、体系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通过利益体系和价值体系实现数据法律的持续性和激励性。数据法学价值体系是数据法学的内在精神,外在规则体系是实现各项规范、制度的整合,数据法学利益体系是实现数据安全和发展的平衡。以此,通过对数据法学体系的建立实现数据法学理论的科学性。

(以上依据《中外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法学家》《行政法学研究》,陈章选辑)

[版面编辑: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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