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时报综合报道]台湾近来的性骚扰风暴已吹进校园,台“行政院”为此宣布“性别平等教育法”新增规范,明确禁止师生恋。
台湾目前有所谓的“性平三法”,即“性骚扰防治法”“性别平等教育法”和“性别工作平等法”。据台湾《联合报》7月14日报道,台“行政院”13日拍板“性别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明确定义“校园性别事件”,除了性侵害、性骚扰、性霸凌外,增订“校长或教职员工违反与性或性别有关之专业伦理行为”,如果校长、教师、职员、工友在执行教学、指导、训练、评鉴、管理、辅导学生或提供工作机会时,利用师生权势发展违反专业伦理关系,即师生恋,若情节严重,最重可被终身解聘。台“教育部”官员吴林辉举例称,像师生私下约会逛街、看电影、亲密称呼,甚至性行为等逾矩情形都包括在内。
草案同时增订权势性骚扰的类型,其中主管被列为“一般权势”,雇主或机关首长为“特别权势”。在民事惩罚性赔偿上,“一般权势”可加重1至3倍,“特别权势”如雇主或校长可处3至5倍。刑事方面,最重可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行政罚款方面,一般性骚扰提高到20万元新台币,权势性骚扰最高60万元新台币,雇主可处1万到100万元新台币。
台湾政坛最有名的师生恋案例莫过于前“立委”黄国昌被爆多段师生恋。前“立委”邱毅指控,据爆料者描述,黄国昌任职高雄大学期间约6年,共与4名女学生传出师生恋。黄在面对外界质疑后不情不愿地承认了过错。虽然此次修法恐无法回溯究责,但岛内媒体呼吁以高道德自诩的黄国昌应再次向那些女学生道歉,并做出恳切的反省之举。
黄国昌资料图(图片来源:台媒)
台湾“国教行动联盟”14日表示,原“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性霸凌防治准则”第7条“违反专业伦理”的规范对象是“教师”,目前修法草案扩大为“校长及教职员工”,难道大学职员与适婚年龄的硕士生、博士生也可能因为谈恋爱而违法吗?此部分必须妥善研议并对外清楚说明。有“文大梁朝伟”之称的台湾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系教授方元沂表示,在大学从事教职,一定要恪守教学伦理,尤其要避免与女学生私下接触以及在封闭空间相处,说话的时候也绝对不能有不当肢体碰触,在言语上的界线也要很小心。他认为,师生恋是绝对要避免的,主要还是因为这样的关系存在权力不对等问题。不过“与其强调法治,不如从教育面着手”,从小要让两性懂得互相尊重,现在上升到法律层面,如此下去会导致师生关系僵化。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元豪称,法律上来说,“恋”是模糊观念,法条并没有解释及规定什么是恋爱,而且禁止发展师生恋,在高中以下学校有必要,主要在于学生未成年、老师权威性较强,但大学生已成年,大学未来如何执行将是极大考验。有网友表示,“高中以下就算了,大学生都成年了,自己负责啊”。但全台中小学校长协会秘书长谢金城则在采访中表示,即便是在大专,学生都已成年,教师与特定学生谈感情也可能对其他学生不公平,仍应尽量避免。
《中国时报》14日提到,世界著名大学如耶鲁、哈佛、牛津等都明文禁止师生恋。2003年,加州大学9个分校教授联合通过教授守则中更为严格的“彻底禁止师生恋”,并被美国大部分大学采纳。牛津大学今年3月颁布新政策,全面禁止学生与具有指导或评估职责的教职员发展亲密关系,今年4月生效。
在台湾,大学校园曾传出不少师生发展私人感情的争议案件。比如一名女学生6月中旬在网络自爆,10多年前以选课的方式认识台大社会学系前助理教授李明璁,两人常半夜聊天,接着李以感情受挫且难以承受为由频繁提出邀约,两人交往很久以后,女学生意外得知李明璁同时和其他女学生交往。消息经网络扩散后,台大社会学系很快表示事件已由台大性平会处理,但女学生不满学校态度消极。世新大学社会心理系副教授詹昭能称,人与人日久生情是很自然的事,不过师生恋存在权力不对等的问题,再加上恋爱本来就不保证成功,一旦感情发生矛盾,必然出现更多纷争,如今当局将这起现象入法,未来恐怕发生分手不睦、欲以法律毁掉对方的情况。(张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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