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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观察 为救人女童申办表彰,可以但还不够

7月5日,一则#8岁女孩为救同学不幸溺亡#的话题登上微博热搜。据《杭州日报》此前报道,广西一名8岁女童近日为救落水同学不幸溺水身亡,家人在岸边哭得撕心裂肺。女孩的父亲称,被救的小朋友不会游泳,所以孩子第一时间想去救同伴。事发后,被救小孩家人表示了感谢,相关部门正在申办见义勇为。

“小天使,一路走好!”新闻留言区,很多网友这样表达对小女孩的悼念之情。而对当地为孩子申办见义勇为的做法,则有网友提出了不同意见:“这样的见义勇为还是不宣扬的好”“我不断跟我女儿强调救人要找大人帮助,千万不要自己去,小孩子没有这个能力”。——孩子舍己救人的精神令人感佩,可一旦表彰,就有可能被其他孩子学习效仿,似乎又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全民共识有了抵触。那么,对于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之举,究竟该不该进行表彰和奖励?这个问题涉及到道德、安全两项重要价值的冲突与选择,既值得深思,又需要慎行。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女孩舍己救人的行为在性质上就是见义勇为,这一点无论在道德还是法律层面都没任何异议;同时,国家对见义勇为者实施表彰奖励,更没有理由将未成年人排除在外。就此次事件来说,当地为女孩申办见义勇为,既是正当履行职责,又可给死者家属以真切的慰藉。很多时候,对刚经历丧女(子)之痛的父母来说,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适当的表彰奖励都可能有着常人难以理解的重要意义。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父母既是孩子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又是死者家属,有关部门申办见义勇为,应当尊重孩子父母的意见,取得父母的同意;在父母同意或主张为孩子申办见义勇为的情况下,其他人并没有“喊停”的权力。

为做了好事的好孩子申请表彰奖励,为什么又让很多人忧心忡忡?很显然,这次舍己救人,代价实在太沉重了。要知道,即便在成年人的世界里,“见义勇为”四个字往往都蕴含着严峻的现实危险性。孩子们应当在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司法等力量的有效保护下健康学习和成长。这个过程中,对孩子的德育(包括见义勇为)、智育(包括危险预判能力)、体育(包括救助能力)等方面需要综合平衡推进。无论家长还是老师,在培养孩子见义勇为等美德的同时,还要特别教会他们如何保护自己,遇事量力而行。特别是这个女孩还处于10岁以下的年龄段,日常教育中更应以培养其自我保护意识为主。所以,网友们对此次申办见义勇为的情况表现出的担心,确实也在情理之中。

对孩子们来说,美德与安全都极端重要,但两者需要的是统一,而不是对立。这也就意味着,对此次舍己救人事件,表彰奖励与相关提醒也应同时并重,不可偏废,学校是如此,有关表彰单位也应如此。因此,建议当地有关部门一方面积极依规办理表彰奖励事宜,大力弘扬好人好事,同时也要给学校、家长和孩子们做好安全提示。特别是见义勇为确认部门,由于角色特殊、对相关情况掌握充分,由其作出的安全提示,很可能发挥出独特的作用。

既鼓励见义勇为者的“勇”,又能关怀每个人的“安”,也许只有如此,见义勇为奖励工作才能走上良性发展之路。

[版面编辑: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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