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广州6月30日电(记者刘韬通讯员丘恺琦)一起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近二十年后才被抓获归案,归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由于部分客观证据已经灭失,尸体检验标准、交通事故鉴定程序等已发生巨大变化,如何抽丝剥茧发现真相?
广东省广州市检察机关向办案机关制发了检察建议,并得到对方积极回应和落实,最终共同为这起案件画上了圆满句号。
这是一起发生于2003年的交通肇事案。
事故现场停着一辆大货车,一名行人和摩托车在大货车附近倒地,行人已经死亡。大货车的驾驶室空荡荡,驾车人早已不见。
经现场勘验,这辆大货车制动与转向系统均不合格且严重超载。警方怀疑是大货车司机肇事所为,并迅速根据大货车行驶证等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潘某某,立案侦查。然而,潘某某不知去向。
抓获潘某某已是十八年后。到案后,潘某某反复辩解说自己仅仅是下车查看,发现有交通事故怕被牵连而逃离现场。
这个交通事故是不是潘某某所驾驶大货车造成的?被害人死亡和撞击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事隔十八年,事件细节扑朔迷离。
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警方当年虽然通过现场情况以及尸表检验认定被害人系“突发巨大暴力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但如今对交通肇事认定的标准更加严苛,当年被害人的尸体没有解剖,时隔多年后,给事实认定带来了难度。
要想认定事实真相,就必须要收集更多的客观证据予以支撑。承办检察官反复翻看现场勘查照片和尸表检验照片后,终于有了新发现——被害人的深色衣物上似有白色痕迹,经与肇事车辆照片比对,白色痕迹与肇事车辆轮胎花纹高度相似!
这些白色痕迹会不会是肇事车辆碾压留下的痕迹呢?如果是的话,衣物下方的身体必然有相应的碾压伤,比如皮肤、软组织伸展创及囊状撕脱性损伤,或者严重的胸腹部损伤等。
带着疑问,承办检察官走访司法鉴定专业人士。通过法医专业分析,并结合现场勘验和尸表检验照片,并对照《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标准》的相关规定,对遭受碾压的部位、伤情、致伤原理进行深入查证,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害人可能系生前遭碾压致死,且排除其他车辆碾压可能的判断。
然而,上述初步判断需要更多证据作支撑。如何调取到更多原始证据?侦查机关反馈所有原始材料均已附卷,无更多材料可提供。
怎么办?检察官向高校痕迹鉴定专家求教。专家以其协助最高检办理的一起陈年积案为例,表示每一起案件侦查机关理论上都有电子或纸质档案留存,且在现场勘查及尸体检验时都会从不同角度拍摄大量照片,部分照片经挑选作为证据附卷,剩余的则会在档案中留存。
经过沟通,侦查机关反馈,当年现场拍摄的照片并未全部冲洗,不一定留存所有底片。而当年参与该案的侦查人员,也回忆不起是否有原始照片留存。
承办检察官并没有丧失信心,再次梳理案件脉络、证据体系,要求侦查机关详细梳理现场侦查、勘验所留存的档案材料。最终,侦查人员在档案室找到了大量书证、勘验以及尸表检验照片等珍贵的原始证据。
由于当年案发时的路段尚无监控,也没有其他目击证人,唯一的目击者是坐在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副驾驶的乘客王某某,与犯罪嫌疑人潘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她的证言可信吗?
为证实心中所想,检察官前往当年的案发路段实地走访。事故距今近二十年,现场环境变动非常大,周边从荒地变成楼盘,原来的双向四车道也变成了双向六车道,但通过查看现场发现,按照当年的行车路线,到达事故地点之前有一个较长的缓坡,这一路况特征较为明显。
侦查人员也表示,尽管周边环境变化、车道拓展,这条长缓坡也一直存在。而证人王某某证言中提到车辆到达出事地点之前“行驶到一条比较长的下坡路”,这一细节性陈述与现场环境一致。通过走访现场,检察官对王某某证言的真实性多了一分认可。
通过开展自行补查和引导侦查,检察机关最终补充到包括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等在内的多项重要证据,成功夯实了证据基础。本案依法提起公诉后顺利得到一、二审判决、裁定支持,至此案件取得圆满结果,也让曾经上访申诉的被害人家属心中得以宽慰。该案也因高质量的办案效果获评广州市检察机关优秀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