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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矫对象外出经营不再为请假犯愁 辽宁与内蒙古检察机关合力助企发展

近日,社区矫正对象杜某在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与辽宁省新民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王守印进行视频通话,报告其第一天在千里之外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并表示会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把企业经营好,为社会多作贡献。

2023年3月,新民市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杜某此前多次以“赴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为由请假,仅由新民市司法局法哈牛司法所审批,未按要求报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审批,存在社区矫正请销假管理履职不当问题。

该院遂向新民市司法局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依法督促其整改落实。“每次两地往返就为了请假,来回折腾耗时费力,两边工作地点都很固定,能否尝试一下两地共同监督矫正?”王守印边翻看矫正档案边琢磨,后经进一步调查了解到,杜某是某环保科技公司副总经理,该企业在霍林郭勒市有风电项目,需要他经常往返两地之间。

于是,新民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卓文带领干警赶往霍林郭勒市。两地检察院、司法局工作人员共同到杜某负责的风电项目基地实地走访,了解杜某工作情况及企业运营情况,初步确定了两地协作监管的相关事宜。

4月14日,一场“云听证”在两地检察机关同时开启。听证会上,新民市检察院提出,杜某频繁往返两地,不便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负担,按照辽宁省检察院、辽宁省司法厅有关文件精神,可一次性给予杜某6个月假期,同时委托霍林郭勒市检察院协助监督,建议两地司法局协作监管。两地检察院、司法局共同就杜某社区矫正协作监管达成一致意见,并会签了社区矫正与检察监督跨区域协作机制框架协议。

参加听证的内蒙古自治区人大代表包玉梅、辽宁省人大代表杨瑞,称赞检察机关此举是真心为企业着想,诚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社区矫正对象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条件的,可以充分运用检察一体化优势进行跨区域协作监督,推动社区矫正机构协作监管,以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既能‘出得去’又能‘管得住’,以实际行动支持企业发展。”新民市检察院检察长石敬昆说。

[版面编辑:李君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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