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省政府网站
我省就做好取消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印发通知
优化求职就业手续畅通信息查询渠道
(记者刘澜澜)日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国资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取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便利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
优化求职就业手续。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高校毕业生办理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时不需提供就业报到证。
建立去向登记制度。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含结业生)及时完成毕业去向登记,核实信息后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实行定向招生就业办法的高校毕业生,省教育厅和高校要指导其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并登记去向信息。高校毕业生到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教育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毕业生离校时相应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
做好户口迁移办理。高校毕业生户籍可以迁往就业创业地,也可以迁往入学前户籍所在地。高校毕业生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在就业地办理落户手续;可凭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在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雄安新区和廊坊“北三县”落户政策按照现行政策执行。迁入地公安机关要根据毕业生就业情况、本人意愿和迁入地落户政策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积极稳妥转递档案。2023年起,组织人事部门和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审核和管理人事档案时,就业报到证不再作为必需的存档材料,之前档案材料中的就业报到证应继续保存,缺失的无需补办。高校要及时将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等重要材料归入学生档案,按规定有序转递,个人不能自带和保管。到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就业或定向招生就业的,转递至就业单位或定向单位;到非公单位就业、灵活就业及自主创业的,转递至就业创业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其中转递至就业创业地的,应提供相关就业创业信息;暂未就业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转递至户籍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按规定在高校保留两年。档案接收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机构名录和联系方式,各相关单位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毕业生档案接收工作。
做好报到入职衔接。用人单位可凭劳动(聘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含网签协议)或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或其他双方约定的证明材料,为高校毕业生办理报到入职手续,参加工作时间按照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实际入职之日计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畅通信息查询渠道。用人单位、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办理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业务时,可通过查看学历证书、劳动(聘用)合同(就业协议、录用接收函)等,或通过全国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系统(https://dj.ncss.cn),查询离校时相应毕业去向信息。高校毕业生和有关单位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s://www.chsi.com.cn)查询和验证高校毕业生学历、学位信息。
强化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取消就业报到证有关衔接工作的宣传解读力度,确保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知晓政策,了解掌握办事流程。要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