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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为诈骗活动转移资金 男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正义网商洛6月25日电(记者倪建军通讯员金锁良)经陕西省山阳县检察院对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提起公诉,山阳县法院近日已经作出公开宣判,被告人路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银行卡三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予以追缴。

今年2月,路某偶然在社交软件看到他人发布可以提供贷款的信息,因手头拮据,路某联络后主动添加“默然”为微信好友。“默然”告诉路某,只需提供自己名下身份证、银行卡信息,为他人取款,每一次可以赚取6000元报酬。

尽管路某意识到这是违法行为,但为了获取所谓高额回报,他仍然决定向“默然”提供其本人身份证照片及其名下银行卡3张,帮助其提取、转移犯罪所得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

4月,有“境外号码”遥控指挥路某来到某地,路某按照要求与一男子见面。次日,山阳县内2名受害人分别被他人冒充公安民警电信诈骗11万、58万元,前笔11万元款项全部转至路某名下银行卡,后一笔款项中有13万元转入路某银行卡中。路某在收到银行短信通知后,第一时间来到银行柜台和自助取款机,将两笔款项取出,并交给“接头”男子,该男子现场支付路某报酬12000元。

后路某因涉嫌诈骗罪,被陕西警方列为网上追逃对象,并在山西某市落网。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路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协助他人将款项取现转移,帮助转移犯罪资金共计人民币24万元,并收取高额费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山阳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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