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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假房本达成的调解协议,算不算数?

正义网驻马店6月16日电(通讯员井海燕秦玉川)“12年了,借出去的钱终于要回来了。”近日,七十多岁的陶某又一次来到河南省确山县检察院,这一次她不是来表达诉求,而是为了当面道谢。

2011年冬天,陶某先后借给小陈10万元,小甲、小乙、小丙、小丁各5万元,共30万元,借款以各借款人提供的房产证作抵押。以上借款全部都为小陈所用。

借款协议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期间,小陈陆续返还陶某5万元,后因陶某急需用钱,多次要求几名借款人返还借款,但几名借款人拒不返还。

追讨无门的陶某于2015年7月向县法院起诉小陈等5人,要求偿还借款和利息。庭审中,实际用款人小陈以其借款抵押的房产证作担保,达成调解协议,借款和利息全部由小陈一年内分期偿还。据此,陶某撤回对其他四被告的起诉。

调解协议达成后,小陈并没有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2016年7月,陶某申请法院执行,执行中才发现小陈借款抵押的房产证系伪造,无法执行。

意识到受骗的陶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查明,小陈和小丁系亲属关系,在2011年借款协议达成之际,小丁受小陈的请托,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但用于借款抵押的小陈和小丁两人的房产证均系小陈一人伪造,小丁对此并不知情。

最终,小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责令其退赔陶某损失10万元。小陈诈骗案发后,小甲和小乙分别向陶某还清了5万元借款。

借给小陈、小甲、小乙、小丙的25万元算是要回来了。还剩下5万元,可该怎么办?思来想去,2021年9月,陶某决定向县法院申请再审,原因是调解协议是其在受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依法撤销该调解书。

县法院再审认为,陶某与小陈的调解书中无证据证明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2021年12月,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由于陶某在原审中已经与小陈达成了调解协议,并撤回了对其他被告的起诉,法院又驳回了其再审申请,小陈又被追究刑事责任。陶某因此陷入了借款无处可要的窘境。

2022年2月,陶某想到来检察院寻求帮助。检察官调查发现,该案系刑事、民事交叉案件,在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民事调解涉嫌违反自愿原则。随即向陶某释法说理,建议其向本院申请民事监督。

该院受理监督申请后,围绕原审法院调解是否违反自愿原则予以调查核实。经查,在原审庭审中,小陈以借款时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担保与陶某达成了调解协议,陶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撤回了对其他四被告的起诉。办案检察官认为,陶某在原审中是基于受到小陈的欺骗才同意与其达成调解协议,并撤回对其他四被告的起诉,该调解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更非自愿。

2022年4月,确山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县法院采纳建议并于2022年12月29日作出民事再审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判决被告小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陶某5万元及利息。

至此,陶某的借款通过不同的方式终于要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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