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2021年4月至5月,16周岁的伊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在湖北省蕲春县某酒店盗窃电脑主机显卡2张,价值共计6435元。另外,2020年10月至11月,伊某伙同甘某、郭某等人(均系成年人,已获刑)多次到蕲春县某镇超市盗窃散装饮料,价值1233元。
2022年3月,蕲春县公安局以伊某涉嫌盗窃罪将其移送蕲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受理该案后,蕲春县检察院与司法社工组织共同对伊某展开社会调查。检察官通过走访了解到,伊某涉罪主要原因为交友不慎和父母溺爱。经审查,该院认为伊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系高三学生,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随后,蕲春县检察院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值班律师、社区工作人员及学校代表等召开不公开听证会,参会人员一致支持检察机关的拟处理意见。2022年4月,蕲春县检察院依法对伊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6个月。
考验期内,蕲春县检察院在征求伊某父母同意后,将伊某送入某未成年人观护基地,为其量身制定了个性化的帮教方案。观护基地工作人员为伊某安排了法治教育课、劳动实践、公益活动等,帮助伊某增强法治意识,矫正其不良习惯,并专门安排文化课老师为其补课,备战高考。检察官每两周对帮教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不定期与伊某进行面对面交流,强化矫治教育。
为帮助伊某回归社会,蕲春县检察院与教育局、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单位,一同为伊某制订回归方案。该县教育局主要负责协调保留伊某学籍、让伊某报名高考,团县委动员青年司法社工与伊某结对,县妇联对伊某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县关工委对伊某开展法治教育。在多方努力下,伊某改过自新,并在2022年6月顺利参加高考,后被湖北某高校录取。目前,伊某在校表现良好。
考验期届满,鉴于伊某在考验期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能按检察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自己的生活、学习情况,并自觉接受矫治教育,未实施新的犯罪,蕲春县检察院依法对伊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记者戴小巍通讯员程珊)
【评析】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引入社会支持体系,对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更好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蕲春县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主动以检察履职促进“六大保护”整体落实,在办案全流程引入社会支持体系,与相关行政机关、社会机构沟通协调,为涉罪未成年人定制精准化帮教方案,助推涉罪未成年人以健全的人格回归社会。今年4月,此案入选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示范建设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系统分析评估犯罪成因及案件特点,慎重选择案件处理和帮教方式。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与其家庭背景、个人性格、社会交往等有极大关联。本案中,伊某系高三学生,从小被父母溺爱,交友复杂,是非辨别能力差,守法意识淡薄。若简单对伊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结案,不利于其个人成长和后续发展。蕲春县检察院在对伊某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针对其参加高考受阻、家庭教育缺失的问题,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商定解决措施;针对伊某的情绪管理、人际交往等问题,为其量身定制帮教方案,包括引导其正确与父母相处、做好学业规划,帮助其打消思想顾虑,全身心接受矫治。
二是全流程引入多方力量,提高帮教实效。未成年人案件办理涉及到社会调查、告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心理疏导、亲职教育、不公开听证、监督考察、跟踪帮教等多方面工作,如果仅仅依靠检察机关,难免会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本案中,蕲春县检察院及时引入值班律师、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心理咨询师等力量,积极与教育局、民政局、妇联、关工委等各方联合,做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支持相结合,提升帮教质效,实现了检察机关“一家独管”到“社会共管”的转变。
三是加强家庭教育指导,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是未成年人的第一课堂,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不仅要做好对涉罪未成年人自身的考察帮教,还要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提升家庭教育能力,促使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重回正轨,预防其再犯罪。蕲春县检察院坚持能动履职,设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常态化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宣传,以检察力量压实家庭保护责任。同时,蕲春县检察院探索与妇联、社会机构合作,培育专业化的家庭教育指导团队,从单一行为矫治向促进未来发展转变,确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点评人: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文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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