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
对持续深化数字检察战略提出要求
本报讯(记者沈静芳通讯员荣海燕)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了解,《决定》共20条,是在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重点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的。
记者关注到,《决定》对检察机关持续深化数字检察战略专门提出要求,强调检察机关要加快推进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系统治理;加强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的建设和应用,稳步拓展数据源促进数据融合,推动法律监督更好服务社会治理。
《决定》明确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和配合制约。各级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刑罚执行、监管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快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决定》还提出,各有关单位落实检察建议情况应纳入全面依法治区考核指标体系。
[版面编辑:张子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