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工作,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市住房建设局近日印发《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工作指引》。今后,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仓储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筹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据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工作遵循按需定筹、属地负责原则,紧密围绕“20+20”产业集聚区、轨道交通站点、20大重点片区和市、区中心片区,多渠道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根据《指引》,住宅、商务公寓、产业园区配套宿舍、城中村房屋可以筹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以及其他社会存量房屋也可筹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社会存量房屋应当符合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以及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的条件。
在筹集方式上,《指引》提出,住房主管部门、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及其他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社会存量房屋或者购买市场商品房等形式收储房源。通过租赁或者合作经营收储房源,属于城中村房屋的,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十年;属于产权明晰的社会存量房屋,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六年。
社会存量房屋筹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包括以下方式:将产权明晰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将已经规模化租赁改造的城中村房屋或者将城中村房屋通过规模化品质化改造提升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将住宅、商务公寓、产业园区配套宿舍以及其他产权明晰的居住存量房屋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享受区政府租房补租的对象所承租的社会存量房屋,符合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规定的,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