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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 二人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刑

正义网本溪5月17日电(记者张宇虹窦晓峰通讯员刘学伟)“我以为那些‘不干净’的钱就是在我的卡里一走一过,不会有事,就算有事也是‘上家’有事,没想到自己先成了‘炮灰’。”

日前,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由辖区内某企业遭受电信诈骗引出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打击电信诈骗下游犯罪,斩断了诈骗分子的洗钱链条。

2021年5月,犯罪嫌疑人陈某了解到邱某在帮助他人代还信用卡,手中持有多张信用卡,因此找到邱某想让其帮助“上家”转移一些“不干净的钱”,并按照一定比例给邱某分成。邱某听到有利可图欣然答应,并主动邀请了同样手持多张信用卡的孙某入伙。之后,三人在明知他人实施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由陈某负责与“上家”联系对接,孙某、邱某负责将手中持有的他人信用卡提供给“上家”用于资金结算,并按照“上家”要求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转移资金,帮助实施洗钱。2021年5月28日至7月5日期间,三人共帮助犯罪团伙转移资金1030万元,在此期间陈某获利约16万元,孙某、邱某共获利8万余元。案发后,侦查机关通过调查被害企业被骗钱款流向锁定了陈某三人,将他们抓获归案,而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身份经过层层伪装难以追踪,至今仍未归案。

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公安机关起初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但我们通过审查嫌疑人供述发现此案中嫌疑人是在明确知晓转移资金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诈骗分子实施‘洗钱’,应当定性为处罚较重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是,溪湖区检察院在提前介入过程中引导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并提出了补充侦查意见,要求侦查人员围绕陈某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获利情况和信用卡持有情况等进一步补充证人证言和银行卡信息等证据。“通过审查证人证言及其他有关线索,我们认定邱某介绍孙某与陈某认识,并有共同参与预谋、参与分赃、参与供卡的情节,涉嫌共同犯罪,需进一步予以查明,于是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检察官继续介绍道,并建议公安机关调取孙某、邱某二人使用的POS机绑定的全部银行交易明细,对每笔转移的赃款进行认真核对,最终准确认定了此案的犯罪数额。

经审查,陈某、孙某明知是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所得赃款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赃款转移,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二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过对案件事实、性质、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的全面考量,溪湖区检察院最终给出了“建议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溪湖区法院于4月12日作出判决,采纳了溪湖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邱某因其具体操作转移资金的证据不足,仍在另案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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