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湖南省娄底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探索推进“厘清事实+领导包案+分类施策+多元化解+强化协作”“五位一体”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模式,目前已办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案件81件,集中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第一,厘清事实,辨明是非。一是查清诉求事实。工作中,娄底市检察机关行政检察办案人员积极转变“坐堂办案”的传统模式,坚持书面审查与调查核实相结合。除书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法院卷宗外,对申请人的诉求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查明事实,准确判断申请人的诉求是否合理。二是查清争议焦点。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注重追根溯源,深入了解并着力探究行政争议背后的症结,推动行政争议从根上化解。三是查清政策依据。对案件涉及的政策文件和法律适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围绕关联案件和相似判例,分析研判法院和行政机关的法律政策适用情况,精准提出监督或不予监督意见。
第二,领导包案,合力攻坚。一是对于疑难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办理机制,截至目前两级检察院领导已牵头协调、带头办理疑难复杂行政争议案件25件。如娄底市检察院在办理双峰县公安局与康某、钟某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检察监督案中,该院检察长多次组织召开协调会,牵头开展矛盾化解工作,分管副检察长多次参加案件研讨,深入现场化解矛盾。二是协调多方支持。及时向党委政法委汇报办案工作,协调法院、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参与重点案件的争议化解。三是强化上下协作。充分运用检察一体化机制,在化解行政争议过程中注重上下协作。比如娄底市检察院在办理彭某等人不服双峰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协议检察监督案时,积极争取省检察院支持,参与协调、督促,使该案得以顺利化解。
第三,分类施策,精准监督。一是针对有错裁判依法提出抗诉5件。对因双方未达成和解而申诉人不撤回申请、法院确有错误的行政裁判,依法灵活运用提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提出抗诉等监督方式,监督法院纠正裁判错误。比如娄底市检察院在办理李某不服某街道办事处行政拆除申请监督一案时,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有误,经研究并向省检察院汇报后依法提出抗诉。二是针对行政程序违法情形制发检察建议18份。对行政裁判符合法律规定,但行政程序存在违法情形,且并未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比如娄底市检察院在办理易某诉涟源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拆迁纠纷检察监督案时,针对执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该局采纳检察建议后就此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顿,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三是针对合规合法案件释法说理化解16件。对行政裁判符合法律规定,行政行为无明显不当或者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影响的案件,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做好释法说理、服判息诉、促进撤回监督申请等工作。
第四,正视诉求,多元化解。一是公开听证调矛盾。坚持“凡行政案件能听证必听证”原则,组织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听证会31件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担任听证员并发表听证意见,以公开审查方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比如娄底市检察院办理的李某不服新化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申请监督案,在听证过程中,人民监督员对申请人释法说理、耐心劝导,申请人当场表示服判息诉。二是心理疏导解心结。针对监督申请人性格偏执、诉求不合理不合法、化解措施难以落实的行政争议案件,邀请其亲友、律师、心理咨询师等共同参与,引导当事人调整心态、回归合理预期,推动服判息诉。三是综合施策促事了。对于“行民”交织的案件,加强多方协作配合,促使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一并解决。比如娄底市检察院办理的康某与钟某不服双峰县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申请监督案,系邻里纠纷处理不当,致使矛盾激化引发行政争议,进而演变成刑事案件,最终形成民行刑交叉的复合型案件。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突破口,将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平衡处理,综合施策,最终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使争议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第五,强化协作,形成合力。一是与法院加强联动。市检察院与市中级法院加强联系沟通,明确把严重损害营商环境案件、涉及多名行政相对人的群体性案件作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重点,共同开展释法说理、心理疏导,促成和解。二是与司法行政部门加强联动。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联合签订《关于强化协作配合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工作意见》,明确定期通报行政检察、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及时依法化解行政争议。三是与行政机关加强联动。秉持“尊重行政权运行规律,严守检察权边界”原则,通过信息共享、案件通报、线索移送等方式,实现联动和高效衔接。
(作者单位: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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