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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和解的背后隐藏着怎样的秘密

“如果不是你们和破产管理人共同努力,两三千万元的资产就被这起‘假官司’给骗走了!”今年“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虚假诉讼案件的第三方债权人代表专门向承办检察官表达了谢意。

2022年2月,瓯海区检察院接到鹿城区法院移送的一件线索,称该院在审理一起破产领域监督案件时,发现疑似虚假诉讼涉及瓯海区法院的生效调解书。瓯海区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当即就此线索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检察官调查发现,破产企业为浙江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案件涉及的公司还有瓯海区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公司”),经营小额贷款业务,法定代表人为周某,董事长为吴甲。

2017年1月17日至24日,李某、吴乙、吴丙、潘某及房产公司分别向贷款公司借款,共39笔合计2624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由房产公司以其名下的35套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2017年5月11日,贷款公司将房产公司、李某、吴乙、吴丙、潘某诉至瓯海区法院,要求5名借款人共同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若逾期无法还款,要求对房产公司位于瓯海区的35套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并从折价款中优先受偿。诉讼中,各方均对借款无任何异议并同意调解。

“这看似寻常,但是我们一经梳理,就发现了诸多疑点。这起涉及上千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从开庭到调解仅用了27天。庭审过程中,原告和被告未发生任何对抗性争议,这明显不符合常理……”承办检察官分析后认为。

检察官还发现,借款人吴乙、吴丙、潘某均系贷款公司董事长吴甲的亲属,这些关联人员向贷款公司借款,却由房产公司无偿提供房产抵押,十分异常。此外,39笔合计2624万元的借款都发生于当年的1月17日至24日,时间过于集中,且仅设定了3个月的借款期限,期满即向法院提起诉讼,“高效”得让人生疑。

通过审查破产管理人提供的账户流水,检察官发现,贷款公司在借款时账面仅有364万余元,根本不具备出借条件。2000余万元的借款实际上是贷款公司通过循环走账伪造出来的。

经进一步查询裁判文书和询问破产管理人,检察官发现房产公司目前已经确认的债务有3亿余元,剩余资产仅是拍卖35套房产所得的5000余万元。如果贷款公司伪造的优先债权得到确认,那么它将从房产公司剩余的5000余万元中直接分走3000余万元(包含利息),这将严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该案有必要依法启动监督程序。为提升办案透明度,更好地借助专家智慧,2022年8月22日,瓯海区检察院就该案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温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民事领域知名律师及人民监督员同堂听证。贷款公司代表周某、吴甲及其代理律师、房产公司破产管理人作为当事方参与听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以及拟作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双方当事人分别作了陈述。

经过讨论,听证员们一致认为该案应当依法监督法院启动再审。结合听证会上形成的共识,瓯海区检察院经审查后于同年8月26日依法向瓯海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今年3月22日,瓯海区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原审当事人以调解方式恶意串通,非法获取利益,在性质上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于是依法撤销了5份原审民事调解书。

“破产案件一直是虚假诉讼的‘重灾区’。在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包括以通过虚假诉讼取得的生效法律文书申报债权,是虚假诉讼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虚假诉讼行为不仅会侵害第三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会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必须严厉打击。”承办检察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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