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2021年8月,福建省福安市纪委监委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福安市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粮食储备库原主任高某某涉嫌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遂报请批准对其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安排人员降低过磅效率、谎称抽检粮食存在质量问题等方式故意刁难粮食经销商,向经销商索取明显高于市场价的搬运费,在结算正常搬运费用后,将剩余款项共计45万余元据为己有。
为感谢市粮食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刘某某、副经理陈某某等人默许其上述行为,每次索取贿赂款后,高某某均拿出部分钱款,以现金形式送给刘某某、陈某某等人,先后共计送出5.9万元。
此外,高某某还贪污公款20余万元。2021年11月,高某某被开除公职,其贪污所得返还市粮食购销公司,其余违法所得予以没收。2022年8月,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其余人员另案处理。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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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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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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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案例提供:福建省福安市纪委监委,漫画:王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