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犯罪结构变化,轻罪案件占比呈现增加趋势。轻罪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直接关系国家治理体系的法治化进程、国家治理能力的成效提升。笔者认为,当前,对于轻罪案件嫌疑人,可以采用“诉前考察+志愿服务”的评估与矫正模式。一方面,通过轻罪案件嫌疑人在志愿服务中遵纪守法、积极肯干等表现,客观、量化评估轻罪案件嫌疑人的悔罪程度、再犯可能性、社会危险性;另一方面,通过志愿服务中的群众教育、群众监督、群众感化、群众帮扶的群众路线工作,更好地将轻罪案件嫌疑人,从“违法者”改造为“志愿者”。通过上述两方面,可以完善轻罪案件刑事检察与社会治理衔接机制。
通过能动检察发挥法治化社会治理的积极作用。在轻罪案件中,以诉前考察为制度载体,以志愿服务为考察形式的“诉前考察+志愿服务”的评估与矫正模式,是一种值得探索的有益尝试。如何更好地践行检察担当、依法能动检察,做好轻罪案件嫌疑人的教育矫正工作,是检察机关服务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政治性的体现。检察机关必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目前,对于轻罪案件嫌疑人占比逐步增加的情况,正是需要向“枫桥经验”学习“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社会主义法治的社会治理、教育矫正方式,向“枫桥经验”学习降低社会对立面,为党执政争取更广泛群众基础的思维方式。
社会治理视角下“诉前考察+志愿服务”机制的实施。“诉前考察+志愿服务”机制,具有社会公益性,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在认罪认罚环节中,增设“志愿服务”作为不起诉或判处缓刑的前置条件,是合情合理的。这不仅释放司法善意、减少社会矛盾,同时兼顾助力基层社会治理、平安建设。
笔者认为,在“诉前考察+志愿服务”机制开始实施的阶段,应当先从情节轻微可能被不起诉的轻罪案件嫌疑人着手。一方面,情节轻微不起诉的轻罪案件嫌疑人,因其既没有被判处缓刑和罚金,又被不起诉,参加志愿服务的积极性较高,引导轻罪案件嫌疑人同意参加“诉前考察+志愿服务”的阻力较小。另一方面,情节轻微不起诉的轻罪案件嫌疑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相对较低,可以实现“平安不出事”的效果。
“诉前考察+志愿服务”的社会治理意义。对于轻罪案件嫌疑人,“诉前考察+志愿服务”机制,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实证评估、惩戒矫正与教育改造、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力量的三重功能。较之西方国家的“社会服务令”“社会服务刑”“社会劳动刑”等非监禁刑罚,“诉前考察+志愿服务”更是具备社会危险性的实证、客观、量化评估的功能,有助于推进审查起诉阶段的非羁押强制措施、非监禁刑罚和相对不起诉的运用。
社会危险性的实证评估功能。在社会危险性的实证评估方面,通过轻罪案件嫌疑人参加志愿服务的积极程度、遵规守纪等,可以客观、量化地评价其悔过表现。较之对轻罪案件嫌疑人的邻居、同事等采取访谈调查,公共机构对轻罪案件嫌疑人的社会服务表现的考核结果,更加具备权威性、客观性,可以作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重要参考。“诉前考察+志愿服务”机制,可以进一步科学、客观、量化评估轻罪案件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为检察官依法规范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提供更多科学依据和自信底气。
惩戒矫正与教育改造功能。在惩戒矫正与教育改造方面,对于轻罪案件嫌疑人自身而言,通过一定时间的社会服务,有助于其改掉“好逸恶劳”“心存侥幸”“漠视法纪”等陋习。对于被害人而言,轻罪案件嫌疑人通过一定时间的社会服务,已经付出了相应的代价。“诉前考察+志愿服务”,可以体现出轻罪案件嫌疑人仍在公权力的严密监督、矫正之下。同时也可以体现出轻罪案件嫌疑人正在接受相应改造,绝非“赔钱了事”。这样,可以最大程度避免被害人及其家属对非羁押措施的不理解,甚至出现信访等问题。此外,“诉前考察+志愿服务”具备群众监督、群众帮扶、群众感化的群众路线优势,可以从根本上达到“避免再犯”的刑事司法与平安建设目标。
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力量功能。“徒法不足以自行”。危险驾驶、交通肇事、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轻罪的治理,需要具备从刑事治罪,到以平安建设作为预防犯罪抓手的社会治理的转化。对此,可以在诉前考察阶段,对于可能被不起诉或判处缓刑的嫌疑人,引导其通过社会服务参与社会治理、平安建设。“诉前考察+志愿服务”不仅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而且通过群众监督、群众帮扶、群众感化,改造轻罪案件嫌疑人的效果可能会更好。
综上,“诉前考察+志愿服务”对于平安建设的意义,是减少社会对立面、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最终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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