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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出台派驻机构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办法

近日,北海市纪委监委印发实施《派驻机构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办法(试行)》,使派驻机构各项工作职责更加清晰、权限更加明确、行为更加规范,深入推动派驻机构(含派出机构,下同)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

北海市纪委监委聚焦派驻机构改革需要,出台《办法》明确党内审查和监察调查职权,规定派驻机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市纪委监委授权,对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开展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对存在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派驻机构应当立案进行党纪审查和监察调查,提出处分意见,交由党组(党委)给予党纪处分,以派驻机构名义作出政务处分,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政务处分。

问题线索管理处置是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的“最初一公里”,关系到能否实事求是、精准高效处置好问题线索,而明确线索受理处置的范围是扎实做好问题线索管理处置的前提。《办法》规定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直接领导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垂直管理科级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科级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予以受理处置,根据工作需要,派驻机构可以直接审查调查驻在单位科员及以下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的问题线索。

规范立案审批权限,有助于强化市纪委监委对派驻机构办案工作的集中管理。根据《办法》,对科级干部(含无领导职务的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立案审查调查,应当报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征求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意见,报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室审核后,呈报市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审批。

此外,为进一步理顺审理结案程序,突出强化监督检查室和纪检监察工委对案件质量的把关作用,《办法》明确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经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派驻机构组成审理小组对案件进行内部审理,报对口联系监督检查室审核把关后,将案件形成全部证据、程序材料装订成卷,按规定移送市直属机关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

北海市纪委监委紧扣规范化要求,编撰《派驻机构监督执纪执法常用文书模板》作为《办法》的附件使用,规范办案文书模板,进一步统一派驻机构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报批报备等报批程序和相关文书模板,推动派驻机构工作依规依纪依法有序有效开展。

“2017年派驻机构改革以来,北海市纪委监委共设置派驻(出)机构24个,实现对全市市级党政机关、市直属事业单位派驻监督全覆盖。”北海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强化市纪委监委对派驻机构监督执纪执法工作的领导,促进派驻机构履职尽责、发挥作用,全面提升监督执纪执法工作实效。(北海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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