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山东省沂源县检察院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围绕聚力打造“生态高地”,自觉主动把检察工作融入当地发展大局,紧紧从党委政府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民生热点问题入手,办理了一批有影响、效果好的公益诉讼案件,建立了一套务实规范的工作机制,特别是针对公益诉讼检察办案中的委托鉴定及生态修复等难题,设立了公益诉讼维权基金,形成沂源公益诉讼生态修复新模式。
一、强化能动履职,创新工作机制
一是勇于探索,破解制约办案难题。此前,沂源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往往涉及环境损害检测、侵权损失以及修复费用等问题,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较高。在违法行为人拒不支付或者无能力支付鉴定费的情况下,可能出现不能及时委托鉴定、修复生态的问题。为此,沂源县检察院积极拓展工作思路,提出设立公益诉讼维权基金的构想。
二是部门联动,凝聚公益保护合力。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经常出现因违法行为人无法查明、无能力或者拒绝修复生态环境,行政机关先行代履行修复责任的情况。行政机关在代履行修复责任的过程中需要支付修复治理费用,这部分费用如果不能及时到位,生态环境往往难以得到有效修复。对此,沂源县检察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联合公安、水利、自然资源等6家单位召开座谈会,就设立公益诉讼维权基金等有关事项进行讨论,并通过了该院起草的《关于提请设立沂源县公益诉讼维权基金的请示》,搭建起公益诉讼维权基金的基本框架。
三是争取支持,推动创设维权基金。为了凝聚共识、争取支持,沂源县检察院多次向当地党委、人大等,专题汇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沂源县委、县政府出台《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积极探索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基金账户。随后,在沂源县政府的支持下,该县财政局将公益诉讼维权基金单列财政预算,专门用于公益诉讼案件的鉴定及生态环境修复治理。
二、强化资金保障,规范管理使用
一是积极沟通,确保资金充实到位。公益诉讼维权基金设立后,在沂源县政府的支持下,沂源县检察院积极与法院、行政机关沟通,确保办案中符合条件的资金能及时充实到基金账户。如刘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沂源县检察院经与法院沟通,将刘某等人缴纳的180余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充实到公益诉讼维权基金。
二是加强管理,规范基金使用流程。为规范公益诉讼维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沂源县检察院、县财政局联合制定《公益诉讼维权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了基金的设立目的、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等事项,细化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申请使用基金的主体、条件、程序等,并明确规定使用基金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启动追缴程序,督促违法行为人依法缴纳相关费用。
三是公开监督,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按照“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申请单位对公益诉讼维权基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根据申请资金的具体用途,提供项目报告、合同、发票、招投标文件、缴款通知书、劳务费证明等原始单据。沂源县检察院与县财政局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各部门联动配合确保基金落实到位;督促基金使用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建设,切实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将基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三、强化效果导向,提升办案质效
一是能动履职,变“被动”为“主动”。为完善线索发现与移送机制,沂源县检察院出台《关于公益诉讼办案内部协作配合的意见》,通过内部协作提前介入涉及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对符合公益诉讼维权基金使用条件的,督促侦查机关及时使用基金进行公益损害鉴定评估,提高办案效率。如许某等人非法采矿一案,沂源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公益损害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审查。考虑到许某等人的非法采矿行为对生态环境和地质地貌造成极大破坏,需及时对受损公益进行修复,但许某等人在押且无力承担鉴定评估费用,沂源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及时督促侦查机关申请使用公益诉讼维权基金,为顺利办理案件提供有力保障。
二是借助“外脑”,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检察机关在使用公益诉讼维权基金的过程中,始终坚持“检察联盟>检察力量”的工作理念,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主动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专家人才组成“第三方代表”,对申请使用基金的项目实行全程指导,通过“把脉会诊”,实现全流程、多方位、有重点的专业技术支持,为公益诉讼检察提质增效提供外部监督力量。
三是全程监督,助推生态环境修复。为切实提高基金使用效能,沂源县检察院持续强化全程监督,对申请使用基金的项目坚持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跟进的监督措施,确保“好钢用在刀刃上”。沂源县检察院经调查认为,某山体修复治理一案符合基金使用条件,遂申请公益诉讼维权基金用于山体修复治理。在项目治理过程中,沂源县检察院多次与第三方代表研究山体修复治理方案。项目完成后,沂源县检察院邀请具有专业知识的听证员参与现场听证会,实地查看整改情况,确保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修复。
(作者单位分别系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沂源县人民检察院)
[版面编辑:杨璐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