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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创新渔业资源损害民事公益赔偿案办理机制

突破鉴定评估难题提高监督履职质效

浙江宁波:创新渔业资源损害民事公益赔偿案办理机制

正义网讯(通讯员岑参蒋杰)月黑风轻,细浪拍岸,在梅山水道海域,一艘“三无”船舶打破了夜晚的宁静,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郑甲和郑乙被当场抓获。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将该案移送宁波市检察院。宁波市检察院经审查于2022年11月3日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郑甲和郑乙支付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近日,宁波市检察院收到了民事调解书。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除去法定的30天公告期,检察机关仅用了9个工作日就完成了案件办理。

在司法实践中,渔业资源损害赔偿金额认定必须经过评估鉴定,但鉴定机构和专家较少,因此鉴定过程耗时较长,司法成本较高。鉴于此,2021年4月,宁波市检察院联合该市中级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市农业农村局会签《关于办理渔业资源损害民事公益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统一渔业资源损害民事公益赔偿案件法律适用,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意见》明确,使用涉渔“三无”船舶,违反禁渔期规定,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毁灭性方法等五类损害渔业资源行为,针对违法行为人自愿履行小额渔业资源损害赔偿义务的情形,统一赔偿标准并探索顶格赔偿,以违法行为人在诉讼中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形式,简化调查取证和法庭审理等办案环节,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

《意见》出台以来,宁波市检察机关共提起涉非法捕捞水产品小额民事公益诉讼76件,诉请判令违法行为人承担渔业资源修复赔偿金31.5万余元,所有案件的渔业资源修复赔偿金均全额缴入该市公益损害赔偿金专用账户。同时,宁波市检察院与该市中级法院达成共识,将小额渔业资源损害赔偿诉讼模式推广至其他违法行为人自愿履行的小额民事公益诉讼中,在保护野生动物、保障食药安全等方面都取得了积极成效。

[版面编辑:王昱璇张子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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