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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独立董事制度改革 步子可以迈得更大一些

每经特约评论员熊锦秋熊蔚园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明确独董职责定位、改善独董选任制度等八个方面提出改革措施。证监会同步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落实《意见》各项改革任务,进一步细化独董制度各环节具体要求。

笔者为独董制度改革叫好,但认为相关规则有待进一步完善。

比如,《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不得担任独董,这些都是非常必要的。但在独董提名选任环节,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持股1%以上股东可以提出独董候选人,这与此前规定基本没有区别,值得商榷。

一般来说,大股东当然不愿意独董来监督约束自己,大股东提名选任独董,由此当选者或许更愿意对大股东负责而非对公司负责。独立性是个动态、主观概念。除了血缘、亲缘关系,任何人原本都相互独立,但因为利益出现交集,就可能变成关联关系。大股东与其提名当选的独董在现实中可能逐渐利益趋同,此时独董虽然表面独立,但内心已不独立。

基于《意见》对独立董事“监督制衡”“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职责定位,笔者建议,可以划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三方面提名独董人选的比例,但所有前十大股东都没有提名和选举权。实际操作中,可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公开请求中小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董权利,选举独董的股东大会单独进行,实行累计投票、差额选举制,候选人要多于最终当选人数。

确保独董在上市公司有效工作时间也很重要。《办法》规定独董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十五日,独董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董,这些规定虽比原来要稍微严格一些,但似乎仍难满足独董权责对应的要求。

独董肩上的担子很重,如果没有充足的时间对上市公司进行沉浸式体验,对上市公司发展动态没有深入了解,很难发挥好独董的各项职能作用。因此,笔者建议,应该大幅提高独董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比如一百日,且独董只能在一家上市公司任职。要让独董真正发挥作用,摆脱花瓶摆设的质疑,唯有让独董在一家上市公司倾注更多精力。当然,由此独董就应获得与其他董事基本相当甚至更高的薪酬待遇,而不仅仅是津贴。

对独董建立合理的追责机制也比较重要。《意见》明确加大对独董不履职不尽责的责任追究力度,同时明确独董与非独董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实践中要防范可能出现的情形,就是有些独董乐于花瓶定位,需要投票时以不了解情况为由投弃权票了事,以此摆脱法律责任。

若独董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能按笔者建议大幅提高,那么独董的勤勉尽责义务与其他董事就应没有太大区别。在追究独董不勤勉尽责的法律责任时,无需太多关注与其他董事有区别的法律责任,而应是基本相同的法律责任。

另外,《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一般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不知情的董监高,保险公司需要赔付,这样理论上独董就可以对公司事务不闻不问,所有责任让董责险来承担。笔者建议可规定,无论董监高是否知情,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等都必须承担最基本的连带责任,保险公司至多理赔其90%的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刘德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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