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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企老板被判12年二次向云南高院申诉获受理:应否采纳有罪供述

曾获“云南省优秀民营企业家”等称号的王志光,第二次向云南省高院提出申诉。

王志光是云南普瑞生物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普瑞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因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于2016年12月被抓。

王志光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供图

王志光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供图

数份裁判文书显示,法院认定,普瑞公司原财务总监周某荣、原销售主管尹某坤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获取非法利益,造成国家税款被大量抵扣致巨大损失的后果。而王志光是否知情并主导此事,是该案争议的焦点。

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法院第一次一审时认为,对王志光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检方抗诉后,曲靖中院二审认为,相关证据充分证实王志光安排且知情犯罪行为的实施,判处王志光有期徒刑12年;王志光提出申诉后,云南高院作出再审决定,认为该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曲靖中院再审;曲靖中院再审后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师宗县法院重审;之后师宗县法院重审和曲靖中院第二次二审均再次认定王志光有罪,同样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

公司职工已流失过半,图为该公司厂房一景。

公司职工已流失过半,图为该公司厂房一景。

王志光的代理人、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兆峰认为,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师宗县法院及曲靖中院在无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认定王志光构成犯罪,与云南省高院的再审决定和曲靖市中院重审裁定相矛盾。

澎湃新闻注意到,王志光的一份有罪供述是其被定罪的关键证据,首次一审时,师宗县法院曾认为该供述与王志光其余几次供述相矛盾,未予采纳。而在之后认定王志光有罪的裁判文书,均采纳了该份供述。

王志光家属告诉澎湃新闻,他们3月10日已向云南高院再次提起申诉并获受理,目前法院尚未作出相关决定。

云南省高院作出的再审决定书。

云南省高院作出的再审决定书。

法院一审认定企业家无罪,二审改判有期徒刑12年

王志光的妻子资女士介绍,王志光是傣族人,祖辈世代行医。王志光从云南中医学院毕业后,回到师宗县创办诊所。经过数十年发展,当年的诊所已壮大为二甲医院,2011年,王志光创办普瑞公司。

普瑞公司现法定代表人张生介绍,该公司拥有专利33项,先后被评为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云南省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王志光也曾被评为“云南省优秀民营企业家”“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重点培养对象”,并曾担任曲靖市政协委员。

张生说,2016年,该公司包括王志光在内的6名员工卷入一起虚开发票案,经师宗县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原财务总监周某荣、原销售主管尹某坤虚开发票1946份,金额1.89亿余元,税额3219万余元,两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王志光等4人无罪。

一审判决书显示,对于王志光是否构成犯罪,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王志光主观上具有授意安排他人实施、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本案犯罪事实的故意,客观上直接或者授意安排他人实施本案犯罪事实的行为,也不能证实本案为单位决策层为了单位利益利用单位进行犯罪,公诉机关对被告单位、被告人王志光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公诉机关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王志光的指控不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师宗县检察院认为原判对普瑞公司、王志光等4人判处无罪错误,提出抗诉;另一方面,周某荣、尹某坤提出上诉。

曲靖市中院二审认定,普瑞公司在王志光的安排和授意下,组织周某荣、尹某坤等5人相互协作,进行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该院认为,本案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普瑞公司及直接责任人王志光主观方面明知并安排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各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均能证实该案犯罪的主要动机系虚假提升公司业绩并让公司获取巨大非法利益,也充分证实王志光安排且知情犯罪行为的实施。

2018年10月,曲靖市中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普瑞公司、王志光等人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普瑞公司罚金200万元;王志光有期徒刑12年;周某荣、尹某坤有期徒刑5年。此外,普瑞公司原物控部经理被判有期徒刑5年,一出纳被“判三缓四”,一开票员被“判三缓三”。

药企老板被判12年二次向云南高院申诉获受理:应否采纳有罪供述

曲靖市中院作出的裁定书显示,该院称“没有录音录像的部分被告人供述,有其本人签字按印”。

法院重审后依旧认定构罪,家属再次向省高院申诉

获罪后,此前获取保候审的王志光被收监,至今已服刑4年多。其间,王志光等人曾向曲靖市中院申诉,曲靖市中院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2019年2月驳回申诉,对该案不予重新审判。

王志光等人又向云南高院申诉,云南高院作出的再审决定书显示,该院审委会讨论认为,该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于2020年12月指令曲靖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该案。

曲靖市中院再审后,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经该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于2021年8月撤销原一审和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师宗县法院重新审判。2022年4月,师宗县法院作出重审判决。

澎湃新闻梳理发现,在案件没有出现新的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师宗县法院重审查明的事实和判决结果,与曲靖市中院被撤销的原二审判决一致。

在此后的一年里,王志光再次上诉,被曲靖中院驳回;向曲靖市中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张生说,根据公司安排,他于2019年3月接替王志光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企业经历此番波折后,状况急转直下。“原来我们有上千名员工,现在只剩下不到一半;研发、销售这些也基本停滞了;之前规划的扩大生产线、新三板上市已经不敢奢望,现在只能苦撑着。”张生介绍,2015年,该公司的营业额达1.2亿元,2016年案发那年降低至8015万元,2022年降至1846万元,相比2015年下降84%。

争议焦点:有罪供述是否应采纳

2023年3月10日,王志光第二次向云南省高院申诉。资女士告诉澎湃新闻,省高院受理后目前尚未作出决定。

王志光的代理人、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兆峰认为,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师宗县法院及曲靖市中院在无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认定王志光构成犯罪,与云南省高院的再审决定和曲靖市中院重审裁定相矛盾。

云南高院作出的上述指令再审决定书显示,该院审委会讨论认为,该案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王兆峰认为,综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无法证明王志光构成犯罪。

他称,本案中,侦查机关先后对王志光进行过5次讯问,并形成5份笔录。其中,王志光在前4份笔录里均表示其对周某荣、尹某坤联合邓海军虚开发票一事不知情;只有在第5份笔录中,王志光表示其知情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一事,是由尹某坤和周某荣提议的,其同意后没有具体安排。这份有罪供述,成为曲靖中院作出判决、裁定认定王志光明知、安排公司职员虚开发票的直接证据。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师宗县法院首次审理此案时,王志光的辩护人曾申请排除该份证据,当时法院则对该份证据进行了综合评析。师宗县法院第一次一审作出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王志光在公安机关第五次讯问时陈述其知情,该陈述与其余几次陈述相矛盾。各被告人的供述与证人之间的陈述相矛盾,不能确定普瑞公司决策层或法定代表人王志光是否召开会议决定、安排实施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公诉机关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本案为王志光为单位利益所做的决定或者授意、安排实施。但在师宗县法院后来的重审判决中,法院采纳了该份证据,未提到该份证据合法性的问题,也未综合评析该份证据。

曲靖市中院则明确认为该份证据“不属于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曲靖市中院第二次二审作出的裁定书显示:“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有罪言词证据因没有录音录像,王志光等人在侦查机关的笔录内容是公安机关采取引诱、骗取手段获得,属非法证据应当排除。经审查,本案据以定罪的言词证据不属于非法证据的范畴,没有录音录像的部分被告人供述,有其本人签字按印,言词证据之间,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因此不属于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

王兆峰认为,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当对该份笔录进行排除,更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曲靖中院认为该份证据不属于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属于对法律的错误适用。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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