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丢失”的土地
四川广元:成功化解持续五年的土地纠纷
时值春耕时节,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虎跳镇村民王某正忙着在田间翻耕整地,在接到四川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马开洪打来的回访电话时,王某的喜悦之情溢于言表,“感谢你们帮我把这一亩多地找了回来,我今年种上药材水菖蒲,算下来这一年可增收一两万元……”
检察机关究竟是如何帮王某找回土地的?这一切要从12年前说起。
移民搬迁,土地流转引发官司
2011年,王某成为某枢纽工程淹没区的双淹户。按当地政府移民政策,他可享有一块新划分的宅基地用于后期建房。但由于王某未搬迁至安置地点,他事实上并未能分到新地。后来,在村委会的安排和协调下,王某找到其小学同学张某,通过土地流转的形式获得一块土地。
当年3月,在村社干部的见证下,王某和张某签订了《土地流转协议书》,约定张某将所承包的2.4亩土地流转给王某用于自建房,王某向张某支付7.2万元,另有3000元作为集体土地占用费、管理费支付给村社。然而,协议仅对土地的四至界线做了简单约定,其中东边界线约定以某齐堰口田第二根电杆为界,这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了隐患。
各执一词,买地还是“偷”地?
2017年8月,张某认为王某侵占其土地,多次找村社协调处理未果后,向昭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将侵占的1.5亩土地予以返还。诉讼中,区法院与区扶贫移民局、区农业农村局、虎跳镇农业站等有关部门实地测量确认了王某实际超出协议约定的边界和面积,认定王某实际占有使用的土地面积为4.428亩,扣除所流转的2.4亩土地,尚余2.028亩,王某对这次实地测量的面积没有异议并签字确认。2018年3月,昭化区法院判决王某归还所侵占的1.5亩土地。
“这地是我买来的,不是我多占‘偷’来的。”面对判决,王某深感委屈。原来,在诉讼过程中,王某曾提出:“2012年,我和张某还进行了第二次土地流转,当时我支付了3.5万元现金流转了一亩多田地,因为是乡里乡亲,出于信任就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对于这个说法,张某坚决予以否认。虽有一名证人出庭作证称王某支付了3.5万元土地款,但法院以王某未提交第二次土地流转合同、付款凭据等必要证据为由,对王某这一主张未予采信。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再审均被驳回,王某遂向广元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受理案件后,检察机关专门发函委托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昭化区分局对王某、张某讼争的土地面积进行了测量。由于流转协议上东边界线的参照物(即东齐堰口田第二根电杆端上为界)已经被破坏,双方当事人对回忆的界线位置存在争议,按王某指认的东边界线位置,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昭化区分局测量出第一次流转土地面积为3.77亩,而按张某的指认,测量出第一次流转土地面积则为3.23亩。同时,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昭化区分局测量出王某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为4.4亩,双方对此无争议。
矛盾化解,检察和解修复同窗情
鉴于王某与张某之间土地流转的实际面积认定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所在,四川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通过组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认为,一方面,因东边界线参照物电线杆年久日深已被破坏,双方当事人对回忆的界线位置始终存在争议;另一方面,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双方存在第二次土地流转。
“从查明的事实与证据来看,法院判决并无不当,但案涉的这一亩多土地,在这几年间始终处于闲置状态,无人去耕作管理。最好能够通过和解的方式,想办法把这块地复耕起来,既化解双方争议,又帮助当事人修复关系。”办案检察官马开洪说。
围绕这个目标,省、市两级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紧密联动,围绕如何立足于双方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寻找和解空间,深度磋商和解方案。广元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通过实地走访,与张某以拉家常的方式充分释法说理,既分析证据,又从同学、邻里关系入手动之以情,张某提出需要一笔土地补偿款,自愿放弃执行法院的判决。
但因王某执拗地认为自己实实在在给了第二次土地流转款,绝不肯让步,这让和解陷入了“僵局”。办案检察官转换思路,利用检法两院共同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借力昭化区法院协同做实做细和解工作。办案检察官多次主动与原审法官协调对接,分别从法院审判、检察监督角度共同做好对王某、张某的和解工作,引导双方在补偿金额、支付方式上尽可能消弭分歧、达成共识,同时通过村社干部出面协调,最终促使双方冰释前嫌。2022年12月,王某与张某自愿签订和解协议,约定讼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王某,张某获得2万元补偿款,面积以广元市自然资源局昭化区分局测绘的4.4亩为准。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检察机关通过多元化和解方式让当事人拿回了土地,保障了其农业生产经营。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在省院及有条件的基层院建立和解工作室,促进全省民事检察和解工作专业化建设、规范化发展、品牌化打造,推动和解工作提档升级。”四川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王昱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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