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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作之便里应外合制售假药,既被追刑责又要担民责

正义网大庆4月10日电(通讯员何其伟李晓培)以在医院工作之便,向患者出售假药,最终东窗事发,既被追究刑事责任,又要承担民事赔偿。3月14日,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85万余元。

2020年9月8日,大庆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接到电话报警,报警人称其购买的“癣宁胶囊”被人以假充真了。分局遂对该案立案侦查。侦查人员通过调查走访、网络核查等技侦手段,确定赵某(另案处理)、李某二人有重大犯罪嫌疑。二人不仅有大量的经济往来,还经常在快递公司使用假名发货。侦查人员通过对货物进行检查后发现内有大量假药。2020年11月5日,公安机关将二人抓捕到案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至2020年12月31日,赵某与李某商议确定,由赵某生产与大庆市某医院获取批准文号的“癣宁胶囊”外观、中药粉末颜色相似的药品,后以人民币50元、70元、9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李某。李某利用其在医院任职的便利条件获取该院服用“癣宁胶囊”的患者资源,再以医院的名义通过微信“正价155元”向所在医院患者及患者推荐的人员销售此药。

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所售胶囊内的药物所含的成分与医院正品胶囊存在显著差异,不具有一致性。直到案发时李某已销售赵某生产的“癣宁胶囊”9198条,尚未销售170条,李某从中获得非法利益142万余元。

2023年3月14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同时,法院还采纳了让胡路区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量刑建议,认为李某的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被告人李某按购买药品的3倍价格,支付赔偿金10.8万余元,用以赔偿联系到的22名受害者,并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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