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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获修正 众多小型水库将依法强化管护

3月30日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进行修正,进一步健全我省水库管护机制,规范水库开发利用,为加强全省数量众多的小水库管护提供法治依据。

我省现有注册登记水库952座,其中大中型水库51座、小型水库901座。此次修正根据我省大部分水库是小型水库,以及管理主体众多、管护难度较大的现状作针对性制度设计。条例增加规定“水库主管单位应当编制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对其管辖的多个小型水库可以合并编制管理和保护规划”,并对规划的编制要求、规划内容及审查批准程序作出规范,确保水库建设维护、安全运行、开发利用和水资源保护等都遵循规划要求进行。为明确大量小型水库的管护主体,条例在规定水库应当建立管理单位的基础上,明确两座以上的水库可以建立共同管理单位,但每座水库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在水库集水区域内设立生态保护带,是我省的创新实践。鉴于部分水库集水区域已被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与水库生态保护带存在重叠和交叉,且保护要求更为严格。为协调好不同制度的关系,条例增加规定“水库集水区域已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区域还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规定”。

此外,为落实从严管理和保护要求,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近年来出现的在水库坝体上烧烤、焚毁植被等现象,条例对水库管理范围、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作了补充和完善,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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