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组织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业主委员会如何选举,什么人能当选委员,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如何开设等问题,是小区居民非常关注的。近日,《深圳市业主组织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业主组织若干规定》)在深圳市司法局官网发布,公开征求意见。
《业主组织若干规定》对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其中提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依法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不足十人,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并作出书面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组织若干规定》加强对业主委员会人选的把关,完善了任职条件要求,如要求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在本小区生活居住,并参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业务活动、职业道德等岗前培训等,更好地履行职责。
针对工作经费与报酬,明确业主大会可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费标准等因素,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的标准,具体每月津贴可参照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业主监事会监事全部为兼职,是否给予津贴及津贴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有关费用从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与此同时,街道办事处应当对业主委员会主任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优秀的可以给予通报表扬,并可适当给予奖励。
《业主组织若干规定》还细化了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换届的规则。明确由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协调本辖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换届小组,开展换届选举工作。筹备组和换届小组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承担。
《业主组织若干规定》明确业主大会可以在数据共享银行开设业主共有资金基本账户,或继续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开设的共管账户。并对上述账户开设情形的人员要求和处理程序进行规范,尤其是对业主委员会缺失情况下的账户的管理程序予以优化和细化。若小区业主委员会停摆,共有账户可转为使用共管账户,由街道办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继续使用原账户的,街道办可在授权下,指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管理该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