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三八”妇女节。我们纪念女性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领域作出的贡献的同时,也不忘记那些为了保护女性权益鼓与呼的人。在每年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为了广大女性争取平等权利与机会,致力改善她们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为此,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推出妇女节特别报道,呈现多位代表委员以及全国三八红旗手围绕女性权益的建议、提案和思考。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张晓兰:
积极营造婚育友好环境,促进妇女提高职业技能
目前,我国生育率走低态势依然严峻,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末人口自然增长率首次出现负增长。
张晓兰认为,这种状况是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婚育观念变迁是重要原因。伴随家庭结构发生深刻变化,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人们对家庭功能、价值的认识和理解随之发生变化。
她建议,需要从转变观念入手,构建与鼓励婚育相适应的新型婚育文化;落实支持政策,减轻婚育焦虑忧虑;丰富服务供给,提升婚育幸福体验;弘扬优良家风,共建幸福美满家庭。
在减轻婚育焦虑忧虑方面,她建议,充分发挥公共政策调节作用,在住房、就业、养育、教育等方面为家庭提供全方位支持,帮助家庭解决婚育方面的实际困难。完善相关社会保障,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途径;维护生育群体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的法定权益,降低生育养育成本。鼓励出台移风易俗地方性法规,有效发挥村规民约、市民公约等规范约束作用,引导家庭践行“不要彩礼要幸福”的时代新风,为构建新型婚育文化提供保障。
张晓兰还建议,培育扶持更多公益性婚介机构,组织线上线下相亲交友活动;大力发展便利可及的普惠托育服务,多渠道增加托育服务供给,加快托育专业人才培养,满足家庭对托育服务的民生需求,降低家庭养育的时间、经济、机会成本,帮助树立积极健康婚育观,让人们愿婚、敢生、能养、善育。
另外,张晓兰还带来了《关于促进妇女提高职业技能,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提案》。她建议:为女性提供更多培训资源,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更多增设适合女性的专业;加大女性培训经费保障,财政、人社、工会等部门加大对转岗、再就业、失业等就业困难或经济困难妇女以及农村及欠发达地区妇女的培训帮扶力度,相关培训纳入政府补贴性培训范围;加强妇女培训宣传引导;建立职业教育分性别统计制度,保障妇女平等获得职业教育培训。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吴海鹰:
治理高价彩礼,培育时代新风新貌
吴海鹰介绍,近年来,各地各部门不断探索创新,通过制度机制约束、宣传教育引导、家风家教浸润、党员干部带头、典型示范引领等,多措并举治理高价彩礼,“零彩礼”“低彩礼”悄然成风,陋习得到一定遏制,群众负担明显减轻。但是,当前高价彩礼在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
据有关调查显示,28.5%的被访者认为高价彩礼还比较普遍,43.5%的人认为高价彩礼给男方家庭带来经济负担,这也是部分农村家庭“因婚致贫”“因婚返贫”的重要原因。同时,高价彩礼治理中还有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一是思想观念方面,仍有一些人认为,“彩礼是女儿身价的标志,彩礼越高女儿越优秀,彩礼要得少会让人笑话”。调查显示,有54.2%的人认为“好面子、随大流”是索要高价彩礼的第一原因。二是婚恋市场方面,有35.2%的被访者认为“娶妻难”是导致高价彩礼的第二原因。同时,农村地区有“媒婆”等婚姻中介从彩礼中“抽成”,也助推抬高了彩礼金额。三是治理措施方面,目前高价彩礼金额界定不明确,彩礼控制主要依赖基层管理者规劝。
吴海鹰建议,一是强化宣传引导,培育正确婚恋观。二是加强调查研究,强化基层指导,例如相关部门开展专题调研,为精准治理提供依据;指导基层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中加入“限高”规定,提出具体约束性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地方性法规。三是紧抓重点人群,力促整体推进,相关部门将婚丧嫁娶情况纳入党员干部考核述评、晋级晋职、监督管理中,落实有关承诺、报备制度;指导基层发挥红白理事会、乡贤等作用,引导村民执行村规民约、红白理事会章程等有关规定;通过制定“媒婆公约”等,杜绝高额回扣。四是优化服务举措,完善激励机制,建议相关部门立足职能,搭建公益婚介平台,培育社会组织,为未婚男女提供免费婚介服务。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林怡:
采取积极措施鼓励用人单位创造男女平等就业环境
2022年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企业生育成本负担对女性就业的影响”课题对29个省区市1043个企业的调查显示:三孩生育政策实施以来,25.39%的被访企业承认存在只招男性或同等条件下男性优先的情况;在有女职工生育的930个被访企业中,63.40%的企业没有执行延长产假政策。
同时上述调查发现,被访企业中,43.81%的反映企业生育成本占工资总额0.5%以上,即企业承担的生育成本与失业保险费率大体相当;82.36%的希望对其承担的女职工产假及延长产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予以补贴,74.40%的希望延长产假津贴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支付,48.71%的希望为当年有女职工生育的企业适当减税,41.99%的希望政府优先采购女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竞标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林怡认为,采取积极措施鼓励用人单位营造男女平等就业环境,是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重要内容。为此,她建议:
一是,抓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就业性别歧视作了重点规定,明确了就业性别歧视情形、救济渠道和法律责任。建议人社部及时修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配套法规政策,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指导各地加强对招聘、录取、晋职、晋级、培训、辞退等环节性别歧视行为的监管。同时,健全完善就业性别歧视联合约谈机制,会同工会、妇联对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用人单位进行约谈,纠正企业违法行为,为妇女公平就业创造良好环境。
二是,完善生育假期用工成本合理分担机制。调查显示,企业普遍希望国家和地方尽快出台政策,帮助减少女职工用工成本。建议财政税收部门加强研究,给予女职工数量较多的企业税收减免或者补贴等优惠政策,缓解企业因女职工生育造成的用工成本压力。
三是,落实男性育儿责任。落实父母育儿假和男性陪产假可以平衡两性生育用工成本差异,营造有利公平竞争的就业环境。同时,也可以强化男性育儿责任,分担女性育儿压力,有利于提高女性生育意愿。
四是,对在创造男女平等就业环境方面表现突出的用人单位进行表彰。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谭琳: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切实保障农村妇女权益
农村离异、丧偶妇女和“出嫁女”被强迫或者阻挠迁移户籍,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收回等,类似的纠纷在农村地区时有发生。
202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通过一审,一审稿高度重视保障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及权益,在总则部分明确了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对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因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的,明确提供行政、司法两种救济途径等。
谭琳指出,为从源头上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侵害妇女权益现象发生,应从以下两方面进一步完善:一是,明确乡镇党委和政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重要事项事前审核指导、事后责令改正的职责;二是,保障妇女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管理,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妇女代表,同时规定,在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女性成员。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湖北省妇联兼职副主席谢文敏:
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
谢文敏介绍,目前,我国现行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已经在上海、陕西、广东、安徽、四川等地施行,但在全国范围内仍然没有得到完全施行。导致生育保险的各项待遇仅仅服务于生育登记的人群,未进行登记的人群无法享受生育政策。
因此,她建议取消生育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夫妻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更改为“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这意味着,非婚生子女以及四孩以上都可以办理生育登记。
谢文敏认为,只有修订将生育登记的重点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到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才能保证妇幼服务更好的开展,也对我国人口更有效监测。因此,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是现代化国家的国情需要,也是保证少部分人群正常生活的必要举措。
她还提出了具体的建议: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切实完善非婚生子女的落户、托幼、上学、就业等相关权益保护,逐步向未婚女性生育开放生育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基层组织社区、街道、学校应该积极介入非婚生子女家庭,给予帮扶保护,做好引导教育,不让非婚生子女感受到歧视与伤害。
全国三八红旗手、广东省政协委员、科大讯飞高级副总裁杜兰:
可能很多职场女性都会被问到一个问题:如何兼顾家庭和事业。而很少男性会被问到这个话题。谈及平衡,杜兰认为,自己一直有一个比较“自私”的观点,每个人的一辈子都是一辈子,“为什么要拿我的一辈子来成就孩子的一辈子?”
她希望帮助孩子成长,但不会为了孩子完全在家里成为辅助,“孩子需要的是看到你怎么努力,你怎么成功或者你怎么去把一件事情做成,你认真的态度、自律的行为、执着的精神,你对事情不断好奇地去学习去努力,我认为这才是她需要的。”
在职场上,她认为不存在“性别”,比如对一个企业领导者来说,无论是男性领导者还是女性领导者,他或她都必须承担企业发展的使命和责任,对结果负责,以终为始来思考问题。
杜兰说,今天的女性有许多机会,但很多时候很容易被性别的角色限制了。她常常鼓励身边的女性伙伴们,要勇敢一些,要敢于“往桌前坐”,只有经历过“打怪升级”的挫折,才能够享受到巨大的愉悦的成就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