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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一起来出力 污水处理护环境

大家一起来出力 污水处理护环境

大家一起来出力 污水处理护环境

“缴纳污水处理费,人人有责,让我们一起爱护环境。”2月28日,在海口市龙华区龙桥镇商业街上,海口市排水收费所的工作人员一边将宣教资料发给过往居民,一边和大家科普污水处理费征收的重要性。

活动现场,工作人员通过设置宣传台、发放资料、互动解答等方式进行科普宣教,还走进商家进行入户宣传,并利用广播宣传车穿街走巷巡回播放《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条例,多措并举提高居民的知晓率。

“有了污水厂,我们的污水就有了去处,身边的环境才会越来越好。”龙桥镇居民孟先生说道,今天是第一次听说污水处理费,经过工作人员的解释后,他认为污水处理人人有责,大家都应该支持征收工作,家乡有了良好的人居环境,才会有更好的发展。

“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具有重大的环保效益和民生效益,是确保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的有力保障,是改善乡镇人居环境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我市‘六水共治’工作的开展。”海口市收费所所长曾方强介绍,我市污水处理费实行同城同价,即市区和乡镇收费标准一样,并由供水公司一起代收代缴。

根据海南省水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做好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为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服务区域,各市县原则上应于2019年6月1日前开始征收。

近年来,海口加快水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补齐污水设施短板,全市各个镇域污水处理厂相继建成并投用,农村人居环境得到有效提升。

“镇域污水处理厂建好一个,就开征一个。截至目前,海口已经开征污水处理费的乡镇有8个,分别为长流镇、灵山镇、城西镇、海秀镇、云龙镇(云龙产业园)、演丰镇、大致坡镇、新坡镇。”曾方强表示,依法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对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有积极意义。下一步,该所将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居民缴费意识,让乡镇居民理解和支持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撰稿人陈名锦)

一、常见问题

 1、征收意义

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是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征收乡镇污水处理费有助于提高居民节水意识,从源头上减少污水的产生,防治水污染,全面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

 2、征收原则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市县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3、开征时间和范围

按照海南省水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要求,原则上应于2019年6月1日前开始征收,先在重点建制镇开征污水处理费,并逐步延伸到其他乡镇。征收范围为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服务区域。

 4、征收标准

收费标准分为两类,其中居民生活用水类污水处理费为0.95元/吨,非居民用水类污水处理费为1.40元/吨。此外,经市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户,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0.60元/吨。

二、普法宣传

 1、污水处理费缴纳义务人

《海南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

 2、城市排水设施

《海口市城市供水排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款规定:城市排水设施是指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和具有排水功能的河道、沟渠、小溪、湖塘等。

 3、不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缴纳义务人将受到处罚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三、污水不处理危害老百姓

生活污水是人们日常生活产生的废水,包括冲厕排水、厨房排水、洗衣排水、泳池排污水及淋浴和盥洗排水。污水里所含的污染物主要是有机物和大量病原微生物。其中,有机物极不稳定,容易腐化而产生恶臭,对环境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细菌和病原体以生活污水中有机物为营养而大量繁殖,可导致传染病蔓延流行。因此,生活污水排放前必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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