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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质疑交通执法后遭山东警方跨省抓捕,现已被取保候审

来源:纵览新闻

记者任利

今年1月30日,山西省47岁男子庞雁冰被山东沂南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据庞雁冰家属和其辩护人称,庞雁冰被沂南警方跨省抓捕的原因是,他在去年8月份接到微信网友山东车主苗某某反映后,在公众号发布了三篇质疑沂南交通执法有违规问题的文章。

今日(17日)上午,纵览新闻记者从庞雁冰辩护人蓝天彬律师处获悉,庞雁冰在今日上午已被取保候审。

12时许,纵览新闻记者联系到了庞雁冰。他告诉记者,自己人还在山东省沂南县,预计明天会去北京,然后返回老家。在看守所这段时间他十分想念自己的家人,出来后已经给爱人打了电话,报了“平安”,另外就是一直在思考自己的案子,感觉自己很“冤”。他现在马上要做的就是找个宾馆,想好好洗个澡,这段时间还一直没有洗过澡。

对于自己的案子,他说刚出来,因为好多事情要处理,目前还没有时间细说。他也感谢媒体和广大网友的关心,正是这些关心让他的案子有了进展。

男子质疑交通执法后遭山东警方跨省抓捕,现已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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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质疑还是造谣?山西男子发文称“交通执法有违规”被山东警方跨省抓捕(现代快报)

现代快报讯(记者刘遥)是质疑还是造谣?2022年 8月,山西男子庞某某因为连发三篇微信文章,于 2023年 1月 30日被山东警方跨省抓捕。庞某某的代理律师认为,庞某某发的微信文章,是质疑山东沂南交通执法大队执法不规范,属于正常的监督,因此,他已经向相关部门递交法律意见书,建议撤销案件。不过,也有律师认为,法律的事实只有证据才能还原,如果缺乏证据可以证明,当时的执法人员有抢手机、群殴他人的行为,那庞某某就涉嫌犯罪。

庞某某的拘留决定书

庞某某的拘留决定书

微信好友与执法人员起争执,他连发三篇网文

苗某某与庞某某是微信好友。今年 37岁的苗某某是山东省邹城市的一名货车司机,而 40多岁的庞某某,家住山西省天镇县,是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聘任的“2022年度山西省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员”。

△庞某某的聘书

△庞某某的聘书

2022年 8月 23日,苗某某发微信告诉庞某某,当天,他开车沿着 205国道行驶到山东省沂南县双堠镇时,看到路中间有很多交通执法人员,旁边还停了一辆大货车。他踩了刹车,结果还是追了尾,撞上了大货车的左后方。事故发生后,苗某某下车拍照、录视频,他认为是现场的交通执法人员违规执法,导致发生了追尾事故。因此,他与执法人员发生了争执。

得知此事后,庞某某就在自己注册使用的微信公众号上,陆续发了三篇微信文,质疑交通执法人员违规执法。

是质疑还是造谣?官方回复:整个政法过程规范

在《山东临沂市沂南县交通执法太厉害,上路追车还打人》一文中,庞某某写道:“交通执法违规上路追车,然后就随便停放路边,没有摆放任何安全提醒设施,导致后车追尾,交通执法不让拍照抢手机不成就群殴小车司机。”该文附有苗某某提供的视频、现场照片等。

同年 8月 25日,庞某某又写了一篇名为《向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县委书记侯占夫反映交通违规上路追车导致车祸,恼羞成怒当派出所面抢手机打人》的微信文章:“希望县委书记能关注此事给沂南人民安全感”“沂南交通执法环境乱”……

没过几天,庞某某又发了《致信山东省临沂市委书记任刚,沂南县政府官官相护说瞎话办假事敷衍老百姓,请严惩》一文。值得一提的是,这篇微信文中附有沂南县对此事的官方回复:“沂南县交通运输局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落实,整个执法过程中,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执法过程规范,无抢夺手机及殴打当事人的行为,全程都有执法记录仪录像追尾交通事故问题,由交警部门处理,当事人苗某某在网络上歪曲事实、恶意抹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苗某某与庞某某先后被抓,罪名:寻衅滋事

同年 9月 5日,庞某某将三篇微信文章全部删除。其中,第一篇的阅读量最高,达到了 7990人次。

据知情人士透露,苗某某在事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目前正取保候审。而身处山西的庞某某也于 2023年 1月 30日,被山东警方从家中带走并刑拘。二人涉嫌的罪名均为寻衅滋事罪。

在处理事故过程中,沂南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是否有抢夺手机及殴打行为呢?2月 16日,现代快报记者拨通了苗某某的电话,对方称对此事没有什么可以透露的,挂断了电话。而沂南县交通运输局则向记者表示,具体情况以公安机关发布的信息为准。

随后,现代快报记者尝试联系沂南县公安局宣传科和负责庞某某寻衅滋事案的两名刑警,电话始终未获接听。

代理律师建议警方撤案,其他律师有不同看法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蓝天彬律师和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龚华律师以公益律师身份接受委托,无偿为庞某某提供法律帮助。

蓝天彬表示,沂南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执法有待进一步规范,应当允许网民监督。庞某某发布的内容以现场视频和照片为主,辅以监督政府部门的评论性文字,不属于编造或散布虚假信息。文章中,庞某某并没有对关键性信息进行篡改,相反,他还在微信文章贴出了沂南县官方的回复。

蓝天彬认为,庞某某在微信文里展示的各方信息较为全面,他还多次在微信提醒苗某某“千万不能有假”“必须说真实事实”,已经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不属于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进行散布的情形。庞某某的微信文章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他不具有寻衅滋事犯罪的主观故意,而是出于监督政府部门规范执法的善意。

对于此案,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吕金艳律师有不同的看法。

吕金艳表示,该案要看苗某某与当地交通执法人员之间到底发生了什么。法律的事实只有证据才能还原,目前,三篇文章已经删除,视频无法观看,只看文章截图里的现场图片,是看不出来执法人员存在抢手机、殴打等行为的。“如果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执法人员存在违规行为,庞某某却将缺乏证据支撑的‘事实’发布在网上,又有着较多的阅读量,造成了较大的影响,那他的行为是有问题的,可能构成犯罪。”

目前,蓝天彬与龚华已向沂南县公安局递交法律意见书,建议公安机关对庞某某撤销案件,还前往沂南县检察院递交了法律监督申请书,申请法律监督。

(受访者供图)

责任编辑:刘德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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