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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记│查封轿车11年

近日,我又一次遇到了郑法官,他正在认真地查看卷宗、撰写判决书。看着他耐心细致地审查案件细节,不厌其烦地跟助理交代工作,我的思绪被拉回到一年前……

去年初,我所在的北海市海城区纪委监委驻区委办纪检监察组收到陈先生的举报件,反映其名下一辆轿车于2011年被海城区人民法院查封,距今已过了11年,其多次要求解封,均未能如愿。

轿车的一般使用寿命才15年,而作为动产依法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陈先生的轿车却被查封了11年,是确有所需还是另有隐情呢?

带着这个疑惑,我们立即联系陈先生了解情况。“2011年,我卷入一起交通纠纷案,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对我的这辆轿车进行查封。后来,我用房子作担保取回轿车,以为当时就解封了,直到最近我卖车需要办理过户,才得知车辆仍处于被查封状态,无法交易。”陈先生详细介绍了事情的经过。

“幸亏只是程序上的查封,没有真正扣车,否则车子肯定报废,那损失可就大了。”听了陈先生的介绍,我们暂时松了一口气,但在行动上不敢有丝毫怠慢,迅速开展核查。

由于时间久远,涉及多个部门,我们决定先对照当年交通纠纷案的办理流程按图索骥。通过走访办理这起案件的交警大队,发现当年该大队确实收到法院关于查封陈先生名下这辆轿车的财产保全裁定书,并依法对车辆进行扣押,同年又收到了法院关于对该车辆解除查封的裁定书,并及时给予放行,初步印证陈先生反映属实。

为尽快查明真相,我们又马不停蹄地走访了车管、法院等部门,通过调阅资料、查阅系统、询问相关经办人员等,终于弄清了问题的“症结”所在。原来陈先生用房子作担保时,因经办法官郑某的疏忽,导致法院出具的车辆解除查封裁定书仅送达交警大队,没有同步送达车管部门,因此陈先生虽然从交警大队取回了车,但该车在车管系统里仍是法定查封状态。

根据“查封期满后没有续期的应当自动解封”的法律规定,我们及时协调车管部门解除了对陈先生车辆的查封措施。本着抓早抓小、红脸出汗的目的,我们对法官郑某作出谈话提醒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全面查纠违规冻结、扣押、查封涉案财物问题的意见建议。

“司法工作事关公平正义,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我将深刻吸取此次事件的教训,时刻绷紧规范严谨这根弦。”郑法官的真诚表态,让我越发真切地感受到纪检监察工作的意义所在。(海城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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