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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深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实施

记者从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为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作用,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结合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对2020年施行的《深圳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进行再次修订,并于近日开始施行。

据介绍,此次修订主要包括完善举报信息要求、明确受理条件、简化奖励审批流程、一般事项统一奖励、调整审查依据、细化不予奖励规定、增加邮寄办理手续、调整其他表述等八个方面内容。修订后的《奖励办法》明确规定举报人需提供有效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相关证据材料等,并须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受理举报的执法单位在作出奖励决定后向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主管部门受理后直接向举报人支付奖励,无需再次审查材料;一般事项奖励统一划定为200元,对于重大事项的一、二级举报贡献奖励分别提升至5万元和3万元,在举报事项查处过程中新发现的、且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其他违法行为,按照对应事项的三级贡献标准进行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细化举报信息范围,统一举报内容的理解标准,更加明确举报成功的判定要求。

“社会监督是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也是让社会生活中违法行为无所遁形的‘放大镜’”。该负责人说,较原《奖励办法》的内容而言,新发布的修订版为民众举报和获得奖励提供了更多方便,也缩短了举报审核的办理流程和办结周期,并为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供更充足的线索、证据和时间,切实保障企业与民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下一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完善《奖励办法》内容,扩大对举报奖励制度的社会知晓面,不断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共同守护美丽和谐的绿色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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