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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再征求意见

本报2月7日讯(记者高潮)近日,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海口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修正)(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活动的监管,有效规范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行为。

《(修正)(征求意见稿)》明确,通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促成存量房买卖的,应当按照规定对交易资金监管,但房屋交易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资金监管的除外。房屋交易当事人自愿放弃资金监管的,应当签署自愿放弃资金监管的书面意见,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风险。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保管定金等存量房交易资金。

根据《(修正)(征求意见稿)》,海口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中介服务和交易网络信息管理系统,构建统一的网上信息发布、签约、交易过户、产权登记信息平台。应当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实行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公众查询及监督,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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