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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本报1月23日讯(记者高潮)近日,《海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出台,支持范围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自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补助资金是指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

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方面,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支出;在城市棚户区改造方面,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此外,补助资金也可用于支持国有垦区危房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补助资金规模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建厅根据财政收支形势、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转移支付情况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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