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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乙管”医保报销政策落地

本报1月12日讯(记者刘晓婵陈歆卓)12日,记者从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获悉,截至1月11日,全省共有2557家定点医疗机构完成系统接口改造,可以按照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医疗保障政策为新冠患者提供服务。同时,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已向海南省人民医院等8家定点医疗机构拨付新冠专项保障预付资金4434.17万元,有力支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对新冠患者应收尽收、应治尽治。

据了解,为做好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冠病毒感染患者的医疗保障工作,日前我省出台了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对住院、门急诊、目录管理、基金保障等做出规定。

按照规定,对新冠患者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实行全额保障,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健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由财政给予补助。

同时,对参保患者在本省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市县按二级收费的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的新冠门急诊费用,使用的药品有在新冠治疗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可享受70%报销比例,且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该政策1月8日起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在信息系统新增“新冠门诊”医疗类别,选择该类别即可进入专项保障。此次政策调整,三级医院发生的新冠门急诊费用不纳入“新冠门诊”专项保障,报销比例也是按现行的普通门诊政策执行。

在基金保障方面,新冠治疗费用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年度医保总额预算指标,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视情况预付部分资金,有效缓解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压力,解除定点医疗机构超预算指标的顾虑。

“像备受关注的辉瑞新冠口服药Paxlovid这些药物都已临时纳入医保目录,可临时报销至2023年3月31日。”省社保中心医疗保险处负责人介绍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相关新冠治疗药品执行医保临时支付政策,我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冠治疗药品,也可以临时纳入我省医保药品目录,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

另外,针对个别群众因断保或未及时参保不能享受新冠专项保障的情况,省社保中心医疗保险处负责人提醒,城镇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可以按照医保待遇衔接有关规定及时补缴社保;尚未参加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2023年2月28日(含)前参保缴费,其待遇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报销比例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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