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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有力惩治单位行贿

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查处行贿行为的重点作了明确。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助力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依法精准有力惩治行贿犯罪。笔者认为,精准查处行贿特别是单位行贿,需要强化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紧扣有关条文规定及立法本意,准确界定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

厘清行贿单位的法定范畴。从犯罪构成要件看,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区别首先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其中个人行贿系自然人犯罪,而单位行贿系单位犯罪。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第三百九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单位行贿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将单位犯罪的“单位”范畴作了拓展,扩大至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从上述规定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之外的单位实施的行贿,均不构成单位行贿。

查明单位行贿的主客观表现。无论是自然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都要由具体的自然人去执行,就会涉及利益获得者是自然人还是单位的问题。这就需要查明单位行贿的主客观表现,以准确界定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利益获得人的地位与作用,并精准追缴和纠正其所获不正当利益。首先,要查明具体执行人行贿“为了谁”以及“为什么行贿”的事实,解决行贿的主要目的与行贿行为的一致性问题。其次,要查明单位行贿意志的形成情况,以便准确区分单位意志与有关人员个人意志。再次,要查明权钱交易的具体对象和关系,解决行贿单位与利益获得者的一致性以及行贿主要目的与附带效果的关系问题。对以单位名义行贿但不正当利益归个人所有的,应认定为个人行贿。对行贿主要目的是为了单位而个人附带获利的,应认定为单位行贿。最后,要查明权钱交易的自愿性问题,解决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且未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定性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因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对单位行贿,该规定也应同样适用。但是,对单位虽被勒索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影响单位行贿的认定。

判断行贿单位的独立地位。在查明行贿事实的基础上,认定行贿主体是否系单位,关键在于该单位是否具有独立于自然人及其他单位的人格。实践中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认定为单位行贿的主体,正是基于其独立的人格,在组织形式上以法人最为常见。判断其人格独立的最根本标准是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和独立财产,从而区别于自然人及其他主体。社会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个体工商户,因其财产和意志均与自然人紧密贴合,并不具有独立的人格,所以其不能成为单位行贿的主体。实践中有的将自然人合伙企业认定为单位行贿的主体,也是基于其具有类似法人的独立人格,所以不具有该独立人格的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仍应认定为自然人行贿。实践中,有的公司虽有名义的独立法人人格,但系为实施犯罪而设立或者属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也不能因为其有公司之名而认定为单位行贿的主体。同理,通常情况下,单位的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也不能成为单位行贿的主体,但该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具有独立核算、独立决策的独立性时,也可以构成单位行贿的主体。

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有效衔接。被调查人因涉嫌行贿或单位行贿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其所调查案件处理情况的跟踪了解。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发现监察机关移送罪名不当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回应。监察机关以涉嫌行贿罪移送,但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的,若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发现,则监察机关应当补充移送行贿单位涉嫌犯罪问题,也可以由检察机关经向监察机关沟通后直接更正并提起公诉;若在审判机关审理时发现,则监察机关应当通过沟通,由检察机关变更起诉或补充起诉。监察机关以涉嫌单位行贿罪移送,但应当认定为自然人行贿的,若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发现,则监察机关应当变更移送起诉意见,也可以经沟通后由检察机关依法更正后提起公诉;若在审判机关审理时发现,则监察机关应当经沟通后由检察机关依法变更起诉。(作者:安徽省淮北市纪委监委常青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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