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治疗费用保障如何?
▶用药保障方面如何?
为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满足新冠患者用药需求,决定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除现行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外,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包含的新冠治疗药品也实行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同时,我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冠治疗药品,可结合我省实际临时纳入我省医保药品目录,并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可否进行在线诊疗?
为保障新冠患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文件规定对住院的新冠患者延续“乙类甲管”时的政策,全额保障新冠患者的住院费用。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新冠患者住院治疗时产生的其他疾病费用,无法分开结算的,一并纳入新冠相关医疗费用医保报销结算范围;但对于明显不属于新冠治疗且医疗机构可以分开结算的费用,不纳入新冠专项保障范围内。
上述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如何?
近日,为切实做好我省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的医疗保障工作,海南省医疗保障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相关政策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以下简称“新冠”)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1月9日,省医保局对群众关心的问题做出详细解读。
□本报记者刘晓婵
为保证新冠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文件要求实施专项保障,提高门急诊患者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治疗新冠的报销水平。对参保患者在本省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市县按二级收费的三级医疗机构)选择“新冠门诊”类别发生的新冠救治门急诊费用(其中使用的药品须有在新冠治疗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符合医保政策的报销比例统一设置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救治门急诊费用,按照普通门诊政策报销,不纳入“新冠门诊”专项保障。
为保医保服务,助力新冠病毒感染者在线诊疗,要求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具有从事互联网诊疗资质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基本医疗服务(依据最新版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有关要求,为出现新冠相关症状的患者且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居家的,在线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公立、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按照线下同类诊疗项目医保标准支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金额由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纳入其实体医院医疗费用联网月结算范围。
涉及药品配送、上门提供服务,产生的配送、交通等非医疗服务费用,由医疗机构和患者协商收取。新冠相关症状的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