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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本报1月9日讯(记者陈歆卓)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为实现海南省职业技能培训提质增效,健全和完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机制,日前该厅印发《海南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明确我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内部管理等事项。

《办法》明确,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办学活动,不得开展或者联合举办学制学历教育,不得以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义开展文化学科培训、文化艺术辅导、学历考试辅导、医疗美容培训等其他培训活动,或以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义代理学历提升等不在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内的事项。

在招生工作方面,《办法》规定,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规范招生行为,依法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如实准确说明学校、培训、收费、取得证书、就业等有关信息,不得以其他院校、机构名义进行招生,不得开展虚假宣传和恶性竞争。

根据《办法》,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培训课程、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时间、取得证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退费规则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以及双方争议解决途径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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